一纸合同背后,是企业主无奈之下的变通选择,却被法院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
某建材公司老板甲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与多年好友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名下公司100%股权变更至乙名下。
双方私下约定:“贷款到位后,乙需无条件返还股权。”乙顺利以公司名义获得银行贷款500万元,但三个月后拒绝配合股权回转,并声称:“白纸黑字的协议,公司现在就是我的。”
甲被迫起诉,却收到法院的当头棒喝——“股权转让系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一、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核心结论: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因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被认定无效,乙需返还股权并配合变更登记。
裁判逻辑:
虚假意思表示的本质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目的是获取银行贷款,而非转移公司控制权
乙未支付股权对价,甲仍实际控制公司经营
贷款资金实际用于甲方公司项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过错责任划分
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甲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类比走账合同案)
乙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股权丧失占有依据,应予以返还
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融资担保的合同是否必然全盘无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是基本原则,但实务中常存在“隐藏法律行为”。
本案股权转让虽无效,但双方关于融资担保的真实合意可能构成让与担保,需进一步分析其效力。
被告可主张的三大抗辩策略:
策略1:主张隐藏法律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操作路径:
证明双方存在担保合意(如聊天记录、还款计划等)
主张股权转让是让与担保的履行方式
援引《九民纪要》第71条认可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策略2:推翻“通谋虚伪”的认定
突破点:
提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如乙签署的文件、银行付款审批)
举证部分对价支付(即使非股权转让款)
引用建材采购阴阳合同案中“合同部分履行”的认定思路
策略3:主张原告存在严重过错
收集甲指示套贷的证据(如要求配合伪造流水)
援引走账合同案判决要旨:
“双方均有过错时,原告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三、给被告的关键行动建议
立即保全证据
封存与甲方的全部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
整理贷款资金流向凭证(证明未侵占资金)
提起反诉主张损失
若因股权登记导致个人征信受损(如被追索贷款)
因配合融资产生的管理费用(类比资质挂靠案中的证书使用费)
活用程序权利
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无异议时,追加银行作为第三人
主张贷款债务应由甲方实际承担(避免人财两失)
某建材采购阴阳合同纠纷中,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仍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令返还款项。这提示被告:即使合同无效,仍可通过对账争取主动。
实务难点破解:当法官已形成“虚假意思表示”心证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700+商事纠纷代理经验提示:
在浦东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我们通过三步质证法逆转裁判倾向:
步骤1:切割“意思表示瑕疵”与“履行事实”
→ 出示乙方代付供应商款项的凭证
步骤2:揭示原告真实动机
→ 举证甲方曾向第三方兜售公司资产
步骤3:构建替代性法律关系
→ 将股权转让解释为阶段性担保措施
典型案例参照:
某上海浦东企业通谋虚伪表示案中,俞强律师团队通过重新鉴定签章时间,证实合同签订于贷款审批后,最终促成和解。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在商事活动中,任何规避法律的设计都可能引发不可控风险,建议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融资需求。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同样唾弃恶意利用规则者。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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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商事争议,尤其在以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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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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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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