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多地官方发文

征集医保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近期,广州、青海、江西等多地医保局发文,公开征集医保部门在涉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相关问题。部分医保局对此开展“专项整治”。

青海省医保局在5月23日发布的公告中称:对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乱收费问题、乱罚款问题、乱检查问题、乱查封问题等相关问题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23日,江西省医保局发布《医保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重点征集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线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20日,沈阳市医保局文称,全面启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15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公开征集医保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月17日,黑龙江伊春市医保局也发布了《关于在全市医保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更早的还有甘肃省,2024年7月,决定在全省医保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由此可见,这场针对医保领域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覆盖之广。

0 2

重点征集的

线索范围

从各地发布的公告中来看,重点征集的问题线索范围主要包括: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机械执法;野蛮执法;多头执法;执法不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

具体内涵有:

违规异地执法问题。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插手异地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

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

乱罚款问题。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进行罚款;未规范执行裁量权基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重复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过度罚款,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情形。

乱检查问题。实施检查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情形。

乱查封问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涉案财产等情形。

其他问题。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指定购买商品服务、接受有偿服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问题等情形。

多地医保局表示,此举是为规范医保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医保领域涉企执法问题。

0 3

医保领域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医保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医保局发布的《重庆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具体包括7项,对医疗机构影响较大主要有2项:

1.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

1.对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是否存在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是否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现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未妥善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费用明细等资料,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准确传送数据,未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及费用结构,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提供医保支付范围外的服务(急诊等特殊情形除外),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或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等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等欺骗违法违规行为。

2.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1.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是否通过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采购,成交价是否高于挂网价。

2.医疗机构是否履行相关备案程序,是否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

3.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要求。

来源:数智检验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