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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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3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由叶某某经营的苍南老叶鲜鹅海鲜楼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叶某某经营的苍南老叶鲜鹅海鲜楼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苍南农商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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