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室内,乙女士紧张地盯着超声屏幕,医生一句“一切正常”让她如释重负。五个月后,新生儿响亮的啼哭却让产房陷入死寂——婴儿缺失的左手像一道惊雷劈碎了全家人的期待。

一、缺陷出生之痛:乙夫妇的艰难维权路

2018年,乙女士在甲医院建档产检,孕期三次超声检查均显示“胎儿四肢显示不清”。分娩当日,婴儿被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无肛会阴瘘等多重畸形,出生后四个月便不幸夭折。悲痛欲绝的夫妇调取产检记录发现:孕34周时超声已提示胎儿心脏异常,但医方既未组织多学科会诊,也未告知终止妊娠的可能性。

经司法鉴定:

  1. 胎儿畸形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六大必检畸形

  2. 但医院存在未履行产前诊断义务的过错

  3. 过错与缺陷儿出生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10%)

法院最终判决甲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1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患儿残疾赔偿金诉请

二、裁判要旨:医院担责的4大法律要件

某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缺陷出生赔偿的裁判规则:

graph TD     A[过错认定] --> B1(违反产前诊断义务)     A --> B2(未尽告知说明义务)     C[因果关系] --> D1(剥夺生育选择权)     C --> D2(与缺陷本身无因果)     E[损害范围] --> F1(特殊抚养费)     E --> F2(精神损害赔偿)     G[免责事由] --> H1(技术局限性)     G --> H2(已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患方胜诉需同时证明:

  1. 医方违反《母婴保健法》第17-18条规定的产前诊断及告知义务

  2. 缺陷出生导致额外经济负担(非缺陷本身治疗费)

  3. 过错与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 精神损害客观存在

三、赔偿范围划定的3大争议焦点

1. 为什么只赔“特殊抚养费”?

法院认为:“抚养缺陷儿比健康儿多支出的费用(如特殊护理费、康复治疗费)属于可赔范围,但先天缺陷系自身发育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联系。”

案例:某患儿确诊先天性心脏病,父母主张的20万治疗费被驳回,仅获赔产检费及多支出的护理费6000元

2.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侵害生育知情选择权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基础。北京某法院指出:“赔偿数额需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轻微责任通常支持1-3万元。”

3. 为何不赔残疾赔偿金?

江西高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患儿非赔偿权利人,其残疾赔偿金诉请于法无据。适格原告只能是父母。”

四、医院免责的2种法定情形

1. 受制于医疗技术局限性

如江苏某卫生院未检出胎儿左手缺如案,法院认为:“体位、孕周等因素导致显示不清时,若医方已规范操作并书面告知局限性,可免责。”

2. 缺陷不在法定筛查范围

卫生部规定的六大必检畸形(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等)之外的其他畸形,法院对医方注意义务要求显著降低。

五、风险防范指南:医患双方必做的3件事

对孕产妇:

  1. 留存书面告知材料:特别是载明“因体位限制部分器官显示不清”的超声报告

  2. 高危妊娠必做产前诊断:35岁以上孕妇应直接选择产前诊断而非普通筛查

  3. 及时封存病历:发现异常后立即复印并封存全部产检记录

对医疗机构:

flowchart LR     A[组建MDT团队] --> B(产科+超声科+遗传咨询)     C[规范告知] --> D(书面告知检查局限性)     E[危急值处置] --> F(立即启动产前诊断程序)

参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定》建立四级超声质控体系,对疑似病例必须24小时内启动多学科会诊

六、上海医疗律师的实务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年实务经验提示:

“当前缺陷出生案件败诉率超60%(2023年司法数据),主因是患方混淆‘医学局限’与‘医疗过错’界限。孕22-26周的大排畸检查是核心证据,此期间需特别注意:
  1. 要求医院出具系统超声检查报告(非普通超声)

  2. 对报告记载‘显示不清’部位立即要求复查

  3. 书面确认医方已告知《胎儿畸形筛查知情同意书》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8-1222条(医疗损害责任) 《母婴保健法》第17-18条(产前诊断义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定》第9条(筛查机构资质)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赔偿规则存在地域裁判差异,具体案件赔偿标准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专业律师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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