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L先生与用人单位长达八年的“两不找”状态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确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明确:虽然公司为L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01 案件背景:八年“两不找”引发的争议
L先生于2008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L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利用空余时间为公司承揽业务,公司支付相应销售费用。
签订协议后,L先生再未到公司提供劳动,未产生任何业绩,公司也未支付其工资。这种“两不找”状态持续了多年,公司却一直为L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4年1月。
2023年8月,公司向L先生送达《回公司报到及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但L先生认为公司恶意阻挠其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工资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到达高院。
02 法院裁判:实质重于形式的关系认定
重庆市高院在裁定中指出,劳动关系本质是人身与财产从属关系。此案中,虽然表面上公司为L先生缴纳了社保,协议中使用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表述,但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才是判断关键。
法院认为,自2017年签订《补充协议》后,L先生未提供劳动,公司未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两不找”状态,缺乏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双方自2017年1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L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原则,否定了仅以社保缴纳作为劳动关系存在依据的形式化判断。
03 “两不找”的司法认定:劳动关系中止状态
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主要义务。
近年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逐渐形成一致观点:“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在中止期间,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
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指出:“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无权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
04 社保缴纳不等于劳动关系存在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观点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明确,双方关系应以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情况为准。
这一判决有助於厘清长期存在的误区。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不在岗人员缴纳社保,但这不改变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法院否定了仅凭社保缴纳记录就认定劳动关系的观点,强调应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05 网友热议
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以实际履行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这一判决引发网友热烈讨论。有网友认为:“这不就是挂靠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然后翻脸要工资的吗?”暗示劳动者动机不纯。
也有网友担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权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长期两不找,能判决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法律都规定需要支付生活费和缴纳社保。”
对此,有专业人士回应:“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与长期两不找是不同的概念。”前者用人单位有明确安排和管理,后者则是双方互不联系。
讨论中还触及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两不找概念源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破产后,二十几年没上班的工人都来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您怎么看?
本文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渝民申359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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