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于某个商标事实状态的一种认定,表明其知名度较高,已经达到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网友咨询: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黄萍萍律师解答:

我国驰名商标实行行政认可与司法认可双轨制:行政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注册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4类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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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萍萍律师补充: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还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获得保护,以防止他人"搭便车"或淡化商标的显著性。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黄萍萍律师

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各类合同和协议的起草与修订;执业理念:尊重事实,崇尚法治,专业服务,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