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杨鸿的答复不妥,实习律师法律位阶同于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均可分别协助法官、检察官工作,甚至独立开展工作。
很明显,杨鸿的答复存在法理冲突,对实习律师进行了歧视,从深层次上来讲是官本位意识的自然流露。
另,我国尚未采取代理、辩护垄断主义,普通公民具有法律知识或在其亲族中法律知识较强者,仍有权被亲属委托从而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况实习律师乎?!
承认实习律师之法律地位,在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中已经成为习惯,杨鸿多此一举,节外生枝,殊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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