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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石家庄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由实际缴费数额40%提高至60%,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资助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石家庄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由实际缴费数额40%提高至60%,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资助对象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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