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莒南交警大队正式对驾乘电动自行车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旨在进一步提升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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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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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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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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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安全头盔是驾乘电动车时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显著降低事故中的伤亡风险。请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每次驾乘电动车时都务必规范佩戴好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

将处以20元罚款

若再次违规,处罚升级

罚款金额提高至5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按规定佩戴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扩散!周知!

视频号上新啦

来源:莒南交警

编辑:郑倩 二审:陈冉 三审: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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