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飨斋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在用天然气锅炉间设置的1台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处于故障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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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对德州德飨斋食品有限公司做出(鲁德) 应急罚〔202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壹万元。

据了解,德州德香斋扒鸡食品有限公司和德州德飨斋食品有限公司是同一法人,德州扒鸡公司在和德州德香斋扒鸡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中,后者被指商标侵权,德州德香斋扒鸡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德州系地名,“德州扒鸡”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过,经二审判决,德州德香斋扒鸡食品有限公司仍被认定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