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代很多人士攻击投机倒把,许多律师在辩护时也未能用“串换指标”,来论证投机倒把的合理性。
刑事法学界应该借鉴哈耶克、波斯纳的制度经学理论,很好清理一下所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些罪名存在真的合理吗?
比如非吸与正吸如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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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代很多人士攻击投机倒把,许多律师在辩护时也未能用“串换指标”,来论证投机倒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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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非吸与正吸如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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