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命案,行凶的是两个不满12岁的女孩,抱摔、踩踏,活活弄死一个七个月的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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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去年的7月,广西百色西林县,两个女孩,一个 9 岁,一个 11 岁,把婴儿从家里抱走,从高处摔,对着胸口、肚子踩,最后男婴心脏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男婴的妈妈有听力残疾,根本不知道孩子被抱走。

两个施暴的女孩因为没满 12岁,警方依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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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再恶劣,也不追刑责。

民事方面:家属起诉索赔了。

法庭上,两名女孩的监护人提出是男婴的母亲把孩子“托付给我们照看”,母亲应承担主要过失,甚至主张其承担 90% 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是男婴的母亲系听力残疾人,当时并未将孩子主动委托两女孩照看;是两女孩自行抱走婴儿,不存在“委托的合意”。

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把责任转嫁给受害者母亲。

判决结果:法院判定两名女孩的监护人各承担 50% 责任,合计赔偿 90.5977 万元。

执行的现状

两家各付 5 万元后即称无力继续支付,剩余 80 余万元执行困难。两家均为留守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

这场诉讼呈现的,不只是残酷事实,还有二次伤害:

受害者家庭不仅失去孩子,还要在法庭上面对“受害者有责”的冷酷辩解;判决虽然胜诉,却因对方贫困而难以兑现。

法律的底线不能突破刑责需满12周岁的限定,民事赔偿也可能因无财可执,而落空。

这个案子此时此刻,应该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由审执机关、民政部门及社会公益组织建立协同处置机制,完善终端“兜底”保障。别让受害者继续独自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