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个判决引发了全网愤怒。
山东某地,一对夫妇花了3万元买了一个被拐来的男婴。他们养了13年,对孩子视如己出。
13年后,警方找到了这个孩子,并将买家夫妇抓获。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对买家夫妇免予刑事处罚。
理由是:被告人收买被拐儿童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且被拐儿童与被告人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有利于被拐儿童成长的角度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买了孩子还有理了?”
“感情深就可以不坐牢?那偷东西偷久了是不是也可以不追究?”
“这不就是在鼓励买孩子吗?”
愤怒的声音铺天盖地。
但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这个案子换一个角度,会是什么样?
假如你是那个被拐的孩子。
你在买家家里生活了13年。你不知道自己的身世,你以为这对夫妇就是你的亲生父母。他们对你很好,供你上学,给你买玩具,带你去旅游。
13年里,你叫他们爸爸妈妈,你们之间有无数温馨的回忆。
然后有一天,警察来了。他们告诉你,你不是亲生的,你是被买来的。你的亲生父母找了你13年。
你的世界瞬间崩塌。
你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养父母——那些你叫了13年爸爸妈妈的人。
你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亲生父母——那些你完全陌生的人。
你更不知道,养父母因为“买你”这件事,可能要坐牢。
你会怎么想?
你会觉得他们罪有应得,还是会在某个深夜偷偷流泪,害怕失去这个你生活了13年的家?
这个角度,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感情”这个因素。
不是法律在纵容犯罪,而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多年后,一个无辜的孩子被卷了进来。无论怎么判,这个孩子都会受伤。
这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局面。
类似的争议,在2021年的孙卓事件中达到了顶峰。
孙卓,4岁时被拐走。14年后被找到时,他在买家家里生活得“很好”——有房有车,成绩优异,养父母对他疼爱有加。
当亲生父亲孙海洋找到他时,孙卓最初的态度是:“我想留在养父母身边。”
这句话,点燃了全网的怒火。
“被拐卖还认贼作父?”
“养父母?那是买家!是罪犯!”
“这孩子三观有问题!”
铺天盖地的骂声中,很少有人停下来想一想:一个4岁被拐的孩子,对亲生父母几乎没有记忆。他所有的童年记忆,都来自买家家庭。他所有的亲情纽带,都系在买家身上。
你让他一瞬间切断这14年的感情,跟买家反目成仇,这可能吗?
这是人性,不是三观。
孙卓事件引发了一场全民大讨论:被拐的孩子,到底该不该原谅买他的“养父母”?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但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厘清几个基本事实:
第一,买家就是买家,不是养父母。
“养父母”这个称谓,意味着合法的收养关系。而通过买卖获得的儿童,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买家的身份,只能是“收买被拐儿童的人”。
称谓的改变,不是咬文嚼字,而是价值判断。它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这层关系——是亲情,还是犯罪。
第二,孩子没有义务去恨买家。
很多人期待被拐孩子对买家充满仇恨,仿佛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亲生父母。
但这对孩子来说,太残酷了。
一个被拐的孩子,本身就是受害者。他没有做错任何事,却要承受最复杂的情感纠葛。要求他去恨一个他爱了十几年的人,这是在二次伤害他。
第三,法律不应该因为“感情”而放弃惩罚。
这是最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我们要理解孩子对买家的感情,不能强迫孩子去恨。
另一方面,法律必须表明立场:买孩子是犯罪,不管养了多少年,不管感情多深,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
“感情”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2022年,另一个类似的案子,给出了一个更好的处理方式。
江苏某地,一对夫妇买了被拐儿童,养了15年。孩子被找到后,买家夫妇被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买家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个判决,既没有让他们完全逃脱惩罚,又考虑到孩子与买家已经形成的感情纽带,没有将他们实际收监。
这不是完美方案,但至少比“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它传递了一个信号:买孩子是要付出代价的,但这个代价,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果买家养了孩子十几年,法院判“不予追究刑责”,你怎么看?
我的看法是:这个判决,错的不是“考虑感情”,而是“免予刑事处罚”这个结果。
感情可以影响量刑,但不能消灭罪行。
买家必须被认定有罪。这是法律的态度。
至于具体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从轻,但不能免除。
因为一旦免除,就等于告诉全社会:买孩子,只要养得久、养得好,就没事。
这个信号,比任何东西都危险。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被拐孩子的心理创伤,需要被认真对待。
他们需要的不是道德审判,而是专业的心理辅导。他们需要有人帮助他们理清“爱买家”和“恨犯罪”这两件事,不是非此即彼的。
你可以爱你的养父母,同时承认他们做的事情是错的。
这两种情感,可以并存。
这不是软弱,这是人在面对复杂情感时的真实反应。
对于那些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被拐孩子“认贼作父”的人,我只想说一句:
你没经历过,你永远不知道那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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