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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两男子因犯下此罪领刑受罚。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市民守住法律底线,切莫抱侥幸心理,否则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被告人为吴某(男,今年39岁,湖南人,小学肄业,无业)和罗某(男,今年27岁,湖南人,小学文化,无业)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

今年4月9日,沙洋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吴某、罗某涉嫌犯罪后果断采取行动,在湖南一麻将馆将罗某抓获。同年6月17日,吴某在浙江宁波落网。查明案情后,沙洋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吴某、罗某等人相约外出盗窃。同月12日,罗某驾驶租来的车载着吴某等人从湖南窜至沙洋县后港镇一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其间,罗某负责望风,吴某则使用开锁工具打开一住户家门实施盗窃,并盗走金戒指一枚。当日下午,他们又窜至沙洋县另一小区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小区有监控便逃离现场。事后,他们开车返回湖南,途中丢弃作案工具,所盗金戒指被抵换2万余元后平分。

法院认为,吴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罗某、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3个月,各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吴某、罗某退还被盗黄金戒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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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