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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日,狮岭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展出租屋巡查工作时,发现合成村桂杨街南六巷1号、北五巷1号两间出租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问题——出租屋的大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及室内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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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标准,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两间出租屋的房屋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圆(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普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关于电动车停放的规定,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所有出租屋相关人员均需严格遵守: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可知,对于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行为,执法部门不仅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还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区间为五百元至五千元。

来源:狮岭

编辑:花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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