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这一制度的设立,为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网友咨询:

通过遗嘱能设立居住权吗?

刘冰律师解答: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确实是我国《民法典》认可的一种合法方式。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遗嘱本身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或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中的一种;其次,遗嘱内容应明确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标的物、期限等核心要素;再次,居住权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最后,遗嘱设立的居住权需待遗嘱生效(即遗嘱人死亡)后方可设立,且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持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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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律师补充:

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

(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过程中,要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即时办结。

(四)登簿发证。居住权登记审核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电子证照,申请人可选择到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领证,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EMS寄送不动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刘冰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民商事的专业律师,擅长领域:劳动、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损损害赔偿、劳务纠纷、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相关纠纷。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做您身边负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