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雷某贩卖毒品、洗钱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雷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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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郴州市桂阳县公安机关在办理吸毒人员蒋某涉毒案件时,锁定向其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烟弹的嫌疑人雷某。到案初期,雷某仅承认一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烟弹的事实,企图以“单笔少量”逃避重罚。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调查发现重大疑点:吸毒人员谢某某、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1月29日至30日间,二人多次向雷某支付大额款项,且存在频繁兑换现金、拆分转账等异常行为。

后经公安机关查实,雷某在2024年1月28日至30日间,先后4次向蒋某、谢某某等人贩卖依托咪酯烟弹,涉案金额达6620元。其中1月30日的交易中,雷某为规避侦查,将彭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谢某某收取毒资,随后从彭某某处套现,完成“收款-转移-取现”的资金洗白流程。

雷某作为贩卖毒品罪的上游犯罪行为人,明知依托咪酯已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仍通过他人支付账户收取毒资并套现,主观上具有掩饰资金来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洗钱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据此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雷某提起公诉,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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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根据《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定罪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方支付账户并非“法外之地”

出租、出借收款码可能成为犯罪工具

毒品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自洗钱

掩盖罪证的行为

只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广大群众若发现“上头电子烟”

及异常资金流转线索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共同筑牢禁毒反洗钱防线

【来源:桂阳检察】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