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投稿私信瓯传小编: ou_zhuan

2025年11月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 118660.75 元,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441 号)已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据悉,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为县属国企分公司,也是当地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此次被罚源于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 “进场管理费” 的行为。事件追溯至 2024 年 12 月,因岩头屠宰厂关闭,原本在该厂进行屠宰的生猪需转至千石肉联厂处理,该企业随后自行设立 “进场管理费”,并从当月起向岩头的生猪调运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头猪 20 元。2025 年 6 月 27 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的千石肉联厂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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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核查,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于当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千石肉联厂的 “进场管理费” 收取至 2025 年 5 月,期间共向岩头生猪调运户收取 6273 头猪的相关费用,税后金额达 118660.75 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 号)第一条规定,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企业违法所得。

2025 年 7 月 21 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千石肉联厂送达《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永市监责退〔2025〕1 号),要求其在 15 日内将 118660.75 元多收价款退还相关经营者,无法查找的经营者通过公告方式寻找。事实上,该企业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提前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启动退款工作,但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无相关生猪调运户前来办理退款,该笔款项未能退还。

执法部门指出,千石肉联厂作为县属国企分公司,擅自设立 “进场管理费” 收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 的通知》(中办发〔1993〕18 号)第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属于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千石肉联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118660.75 元。该企业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款项,逾期未缴纳的,执法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相关行政处罚已生效,企业需按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后续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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