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宁在他人邀请下跨省取快递,被查获时快递内藏有 4.4 余千克 “麻古”,小宁坚称自己不明知快递内有毒品,但法院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现实中,不少涉毒案件的行为人都会以“不明知”作为抗辩理由,却并非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究竟什么情况,才会被认定为“不明知”,进而判决无罪呢?
我们结合梁某炯案展开分析。
梁某炯案案情
2013 年 7 月,梁某炯受蔡某某等人邀请,乘坐陈某驾驶的汽车从东莞前往陆丰甲子镇,后独自乘车返回,途经检查站时,民警在车辆驾驶位座椅后夹袋内查获 298.9 克甲基苯丙胺。归案后,梁某炯始终否认明知车上有毒品,称自己只是受朋友邀请同行,对毒品一事毫不知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梁某炯上车时手中仅持手机,无其他物品;公安机关未能在毒品包装袋上提取到梁某炯的指纹或 DNA;梁某炯与陈某接受检查时无逃跑、抗拒等反常行为;且同案的蔡某某等人未归案,无法查清毒品来源及实际持有人。
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炯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判决其无罪。
主观明知的法律认定依据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 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认定“不明知”需结合客观事实与行为人自身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方辩解下结论,也为两案的不同裁判结果提供了关键依据。
两案对比“不明知”的认定关键
(一)主观认知的客观印证差异
小宁案中,矛盾点十分突出。一方面,小宁家境优渥,本无经济压力,却为“取快递”这一简单行为收取 32500 元费用,该金额远超普通跨省快递运输的合理报酬,明显不符合正常劳务的对价逻辑;另一方面,朋友 “马哥” 特意叮嘱其 “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这种超出常规取件的提醒,本应引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的警惕。更关键的是,快递内的毒品很可能被隐藏在避震器中,以日常物品伪装毒品的方式,结合高额报酬与特殊叮嘱,足以让普通人对快递内容产生怀疑,而小宁却未对委托的合理性、快递实际内容进一步核实,其客观行为与 “不明知” 的辩解严重矛盾。
梁某炯案中,虽梁某炯有吸毒经历,但无证据显示其与毒品犯罪有牵连;从酒店监控到证人陈某证言,均证实梁某炯上车时未携带可疑物品;毒品被放置在驾驶位座椅后夹袋,该位置并非梁某炯专属控制区域,无法直接关联到其主观知情,这些客观事实均印证了 “不明知” 的合理性。
(二)行为表现的合理性区别
小宁在取件后打车前往指定地点,整个过程中,既未对高额报酬的合理性提出疑问,也未核实避震器内是否真为普通物品,完全未表现出普通人面对异常委托时的谨慎态度。
而梁某炯在乘车往返过程中,无任何逃避检查、隐藏物品的行为,遇到民警检查时正常配合,无反常举动,这种表现与 “明知毒品而运输” 的心理状态不相符。
此外,小宁案中,快递发自毒品高发地区云南德宏,且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结合其跨省取件、收取高额费用、收到特殊叮嘱等多重情形,足以让法院认定其 “应当知道”;
梁某炯案中,虽目的地陆丰甲子镇是毒品重灾区,但无证据证明其事先知晓该地区特点,也无证据显示其同行人员向其透露过毒品相关信息,无法推定其主观知情。
(三)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同
小宁案中,警方通过追踪发自云南德宏的快递锁定小宁,不仅在其取走的避震器相关快递内直接查获 4.4 余千克 “麻古”,还查实其收取 32500 元高额费用、收到 “马哥” 特殊叮嘱的关键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明知。
梁某炯案中,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毒品包装袋无梁某炯痕迹,同案人员未归案导致毒品来源不明,证人陈某也无法指证梁某炯接触过毒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环,不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要求,这也是法院认定 “不明知” 并判决无罪的重要原因。
不明知的认定核心要点
运输毒品罪中 “不明知” 的认定,本质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法律判断,核心在于 “主客观相统一”。法院不会仅凭 “我不知情” 的辩解就认可,也不会仅凭查获毒品就推定明知,而是严格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要求,从行为方式、过程、查获情形,到行为人年龄、职业、过往经历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像梁某炯这样,既无证据证明其接触毒品、控制毒品,也无异常行为或合理怀疑指向其知情,且关键证据存在缺失的,才能被认定为 “不明知”;
而小宁案中,高额报酬、特殊叮嘱、毒品伪装在避震器中的藏匿方式、跨省取件等多重异常情形叠加,结合查获的毒品数量与高发地区来源,足以让法院推定其 “应当知道”,自然无法认定 “不明知”。
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毫不手软,但也坚守 “疑罪从无” 的底线,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准确区分 “明知” 与 “不明知”,既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任何试图以 “不明知” 掩盖犯罪的行为,终将被证据揭穿;而确实被蒙骗的行为人,只要有充分客观事实支撑,法律也会给予公正的裁判。
引用案例:
梁某炯运输毒品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56-037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