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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要目

【专家论坛】

1.深化行政案件管辖改革问题研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1)

【调查研究】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1)

3.不动产抵押权人实现租金担保价值研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课题组(35)

【刑事司法】

4.家庭暴力受虐被告人情感因素的司法裁量

高永明、陈泽佳(49)

5.“碳汇认购”量刑从宽的规范

马宗奎(64)

【民事司法】

6.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层次解析

张平华、陈玉华(80)

7.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的司法认定

张百灵、孙子涵(97)

8.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

伍红梅(111)

9.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杨磊、纪欣桐(125)

【司法综合】

10.“枫桥式人民法庭”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鲁晓勇、相光强(140)

11.少年法庭审判延伸职能研究

陈庆文、毕德强(161)

12.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

王福林(174)

13.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研究

王柳、刘明(187)

【专家论坛】

1.深化行政案件管辖改革问题研究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深化行政案件管辖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破解行政审判“主客场”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核心意义。当前改革已形成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与异地管辖等多维路径,其理论依据源于权力合理化配置理论与诉讼经济原则。然而,实践探索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司法去地方化与治理属地化之间的深层张力,引发了审判资源“虹吸效应”、府院联动机制弱化等问题。未来改革应致力于体系化建构,纵向建立案件双向流动机制,横向形成专门法院管辖与当事人选择管辖并行的格局,并通过构建跨区域府院联动解纷体系、打造区域审判中心等具体路径,实现从机械隔离到协同治理的系统性跃升,从而实质性推进行政审判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府院联动

【调查研究】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构成要件,然而,司法实践常将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混淆,导致认定偏差。究其本质,“无法执行”属于规范判断,是法院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标的仍无法实现的终局状态;而“案件终本”仅是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一事实的确认,程序处于可恢复的暂停状态。为准确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须对作为常见证据的终本裁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审查裁定所载执行过程的完整性;二是审查财产处置措施是否穷尽,对于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查封的股权,不能认定为已穷尽措施;三是对于行为执行案件,审查是否已穷尽代履行、罚款、拘留等针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要件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不动产抵押权人实现租金担保价值研究

作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412条明确不动产抵押权人可收取抵押物租金,为抵押权人实现担保价值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租金收取应通过诉讼还是执行途径,“扣押”“通知义务”“收取”等构成要件如何认定,执行中应采“直接清偿”还是“强制管理”。为准确适用该条款,应将“扣押”扩大解释为包括诉讼与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明确轮候查封虽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但暂不产生租金收取权;通知承租人产生对抗效力,承租人不得擅自向抵押人清偿。执行程序中,允许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租金,法院可通过设立专款账户实施强制管理,并以保留份额方式保障其他优先权人利益。此外,可结合意定抵押权登记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一步补强租金担保价值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房屋租金;担保价值;优先受偿

【刑事司法】

4.家庭暴力受虐被告人情感因素的司法裁量

作者:高永明、陈泽佳(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实证研究表明,司法裁判并未忽视受虐被告人的情感因素,判决普遍呈现出其长期受虐、激烈情绪反应的事实。然而,情感因素未能实质影响判决结果,司法裁量基本停留于修辞言说层面。司法诉诸情感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也与反家庭暴力政策、社会共情逻辑及人性化法治理念一致。受制于现行制度缺乏明确授权、裁判技术的跨学科知识障碍以及潜在的体制追责与舆论风险,实践中法官说理措辞体现出含混、雷同、逻辑游移的困境。推进情感因素嵌入裁判体系,应从实体规范层面推动正当防卫、情感应激等条文的功能性扩展,从程序赋能层面引入心理评估、社会调查等跨专业支持机制,并在审判文化层面营造包容性的裁判表达环境,以缓解法官说理顾虑,拓展情理法融合的司法实践空间。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虐被告人;情感裁量;司法修辞

5.“碳汇认购”量刑从宽的规范

作者:马宗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项新型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碳汇认购”正逐步成为环境刑事司法中实现量刑从宽的重要情节。然而,相关制度规范配置不足、环境犯罪治理的特殊性、与认罪认罚制度衔接不畅等因素导致其适用定位模糊、适用条件不明以及从宽标准不统一,引发正当性质疑。通过对“碳汇认购”量刑从宽这一适用模式进行现状检视与成因分析,可论证其具备理念、规范、政策与法益修复等多重正当性逻辑,在此基础上,法定化“碳汇认购”量刑从宽情节以理顺其功能定位,基于“固碳增汇”目标和碳汇方法学原理框定其适用条件,采用确定基准、厘清要素、综合裁量“三步法”确定从宽量刑幅度,健全相关保障与监督机制,推动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范体系不断完善。

关键词:碳汇认购;生态修复;环境犯罪治理

【民事司法】

6.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层次解析

作者:张平华、陈玉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因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在责任构造上呈现出独特的层次性特征。在责任构成层面,《民法典》第1188条通过对有责性判断的适应性调整,将被监护人行为的有责性判断剥离于其实际认知能力,转换为“理性人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标准,形成以监护关系为纽带、以监护人替代责任为核心的责任转移机制。在责任规范层面,形成致害行为与责任归属主体分离以及责任承担与履行方式分置的复合结构:前者表现为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制度设计下的责任主体转移,后者表现为被监护人财产补充支付规则对财产来源的弹性化安排。在程序衔接层面,诉讼地位的共同被告设置与执行程序的裁量性财产执行顺位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

关键词:被监护人致害;监护人责任;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7.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的司法认定

作者:张百灵、孙子涵(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将生态修复义务制度化,明确由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受让人及政府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归责原则不清、责任顺位不明等难题,尤其在采矿权流转、承包租赁、政策性关停及历史遗留矿区等复杂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争议频发。为此,应确立“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并行的规则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认定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从而确定多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案。同时,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政府须对历史遗留及政策性关停矿区履行修复义务,并对其他修复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而推动矿区生态高效修复。

关键词:矿区生态修复;行为责任;状态责任;政府环保义务

8.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

作者:伍红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当前,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总体偏低,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不高,症结在于赔偿基数难以认定。其深层原因涵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举证责任分配失衡以及制度协同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概括性酌定赔偿基数、约定金额计算基数、法定赔偿计算基数等方法,但其正当性和规范性存在争议。为此,亟需从实体与程序协同角度推进制度优化,实体上完善弹性化与精细化的基数认定体系,程序上构建诉前侵权警告、侵权与赔偿分诉等配套制度。通过实体规则与程序保障的协同,系统性破解惩罚性赔偿“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的难题,达致裁判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举证妨碍;法定赔偿

9.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杨磊、纪欣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资本制度宽松化改革背景下,认缴制的全面推行改变了传统资本信用基础,导致资本三原则弱化、资本信息公示功能受限以及债权人保护路径供给不足等问题,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损且救济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公司法》立足于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再平衡,通过债权人与公司的协同机制强化债权人保护。在债权人侧,通过扩大公司出资信息公示范围、健全动态监管与信用惩戒体系,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增强债权人对交易风险的防范能力。在公司侧,以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为核心目标,通过确立有限责任公司五年限期认缴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实缴义务,并配套股东失权制度与非破产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体系化重构资本充实机制。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限期认缴制;股东失权;非破产加速到期

【司法综合】

10.“枫桥式人民法庭”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作者:鲁晓勇、相光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枫桥式人民法庭”如何立足审判本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深化“中国之治”基层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实践中存在治理目标错位、治理理念偏差、治理方式异化和治理功能不足等问题,症结在于人民法庭未能有效统筹审判核心职能与治理延伸功能。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中,坚持执法办案与参与治理辩证统一的工作理念,立足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和“最后一道防线”的体系定位,构建“全流程递进式”法治路径。在诉前阶段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中阶段则通过“小案不小办”供给基层社会治理规则;诉后阶段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共识,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

关键词:枫桥式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司法职能

11.少年法庭审判延伸职能研究

作者:陈庆文、毕德强(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少年法庭审判延伸职能改革历经四十余年,呈现出显著的路径依赖特征。少年法庭通过强化审判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然而受制于政策碎片化、治理主体多元且结构分散、集体行动悬浮、社会参与表面性等问题,难以实现全局性、系统性的保护效果。基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视角,从政治、制度与行动三重逻辑进行深层反思,构建“功能性主导、兼容结构性”的新型审判延伸范式。具体而言,对审判延伸职能进行功能性回收与权能赋予,重构功能性审判延伸工作流程,合理配置审判延伸启动程序、多主体参与延伸赋权增能程序、评估审核程序要素,并建立风险防范与配套机制,最终确立具备独立程序价值的审判延伸工作体系。

关键词:少年审判;司法政策;延伸职能;路径依赖;多元主体

12.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王福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民事依职权再审制度作为我国审判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整体趋势下,该制度在功能定位、程序规则及权力协调方面仍存在实践难题。其根源在于当事人再审诉权、检察机关监督权与法院审判监督权三者之间的逻辑错位与行权张力。为此,需在理论上厘清依职权再审的独立价值,将其功能定位于弥补诉权救济之不足,并将启动范围聚焦于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类型案件。通过明确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再审的程序衔接关系,并健全相应的内部行权规范,以实现依职权再审制度的系统优化,在保障实质公正与维护程序安定之间达成有效平衡。

关键词:依职权再审;再审诉权化;再审事由;再审期限

13.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研究

作者:王柳、刘明(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实践困境,其本质是陪审员代表性与精英化、能动性与依附性的双重悖论。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来看,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的现实要素包含经济水平、司法素养、司法信任与司法廉洁,据此建构了四种参审动机的理论类型:个体支撑型、生态塑造型、社会回应型与责任驱动型。这一类型学模型揭示了参审意愿在陪审主体与司法环境二元互动中的差异化生成逻辑。通过针对陪审员主体的差异化赋能、司法生态环境的优化以及适配不同区域实际的资源配置策略,可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突破形式化参与,实现司法民主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效能的跨越。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司法民主;类型学分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应用法学研究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面向新时代,本刊确立了“立足审判实践、面向全国法院、连接学术前沿”的新定位,在栏目设置、稿件内容等方面全面转型升级,加强对审判实践疑难复杂问题和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着力打造应用法学研究特色品牌。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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