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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一直未被明确废止、也没有新的标准。2020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77号)明确《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36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0-0140007,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108号)再次将其延长五年至2030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140006。微信 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夜班津贴的山东省及全国文件供参考。

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7〕360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几年的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对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关于对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夜班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请求》的批复

鲁劳社函〔2004〕11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夜班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请示》(青劳社〔2003〕1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360号)尚未废止,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仍须按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夜班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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