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血案:申红良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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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升级的血案背后,是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捍卫家园的底线。

一起由狗咬人引发的血案,使得山西长治的申红良站在了被告人席上。2025年1月30日,正月初二,申红良的儿子被邻居郭勇刚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孩子将狗摔死,此后纠纷升级。

当晚,郭勇刚妻子赵某晖带多人闯入申家,砸破玻璃、踹开大门,双方发生冲突中,申红良拿起窗台上的刀挥刺,致郭勇刚死亡,多人受伤。

本案一审已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申红良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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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这起血案源于一个普通的春节下午。申红良之子申某浩外出打水时,被邻居郭勇刚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

被狗咬伤后,申某浩将狗摔死,随后告知家人。

申红良妻子申某芝随后通过微信语音与郭勇刚姐姐郭某荣协商未果,于是选择电话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电话联系郭勇刚妻子赵某晖到派出所处理,但赵某晖未配合警方调解要求。

案发当晚19时许,赵某晖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来到申红良家门外。

他们边砸门边喊让申红良开门,随后将申家玻璃砸破,韩某将大门踹开。

此时,申红良、妻子和女儿从家中厨房出来,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

邻居贾某民听到争吵后,来到申红良家进行劝解。

随后,郭勇刚的两个女儿也来到申家加入争吵,郭勇刚从家出来进入申红良家中,赵某晖紧跟郭勇刚。

双方在院子客厅东面窗台扭打,申红良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将郭勇刚、韩某、赵某晖、郭某璇四人刺伤。

郭勇刚当晚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治精神,已在全国多个典型案例中得到贯彻。

对于特殊防卫情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3 申红良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

本案中现实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郭勇刚一方多人砸破申家玻璃、踹开大门,非法侵入申家住宅。

赵某晖等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紧迫性。从起诉书描述可见,赵某晖等三人砸门、砸破玻璃、踹开大门后,郭勇刚及两名女儿也先后进入申家,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后升级为扭打。

防卫意识明显。申红良是在对方多人非法侵入住宅并与家人扭打的情况下,为保护家人安全而采取的反击行为。

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申红良的挥刺行为仅针对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郭勇刚、赵某晖等人。

04 驳斥“防卫过当”观点

公诉人认为申红良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其所用的剔骨刀长达24厘米,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仅以后果论,而应结合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本案发生在夜间,院里没灯,客厅灯也没有开,只有厨房灯光透过破窗照进院里,光线昏暗。

申红良面对的是多人非法侵入住宅,对方在数量上处于优势,其心理恐惧和紧张程度可想而知。

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防卫人在慌乱中冷静判断侵害强度和选择工具。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一个面对多人深夜暴力破门、家人遭受威胁的普通人,也能像旁观者一样冷静地选择工具和力度。

申红良系在扭打中“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这表明其行为带有自卫本能反应的性质,而非冷静谋划的攻击。

05 “住宅神圣”原则与司法实践

住宅安宁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使没有殴打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暴力私闯民宅本身也涉嫌严重的违法犯罪。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正当防卫不仅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还可适用于“非法侵入住宅”时。

最高检曾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房主将非法入侵住宅的暴力强拆者刺成重伤,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

在轰动一时的“唐雪案”中,多名男子酒后持菜刀砍砸唐雪家的大门,与出门查看的唐雪发生肢体冲突,一人被唐雪用水果刀刺死。之后,检察院审查认定唐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这些案例都向全社会释放了 “法不向不法让步” 的信号,明确了“家”的法律意义。

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已经确立了明确先例。在湖南一名14岁初中生遭15人围殴时持刀反击造成多人受伤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判决书指出“江某某在遭受群殴时,出于自卫,掏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进行反击”,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此案判决体现了司法不应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精准控制防卫力度的理性判断。

面对多人非法侵入住宅并与之扭打的紧急情况,申红良持刀挥刺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