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为"罚没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的精神,这里对"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卫生检疫、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机关,这类机关依照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均对公民、单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没财物",既包括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回的赃款赃物、追缴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也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没收的和处罚收缴的财物、罚款。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根据法律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每次只私分数量较小的罚没财物,却经常私分,则应当累计私分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一立案标准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汝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私分罚没财物的任何行为均当作犯罪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政务、纪律处分,并追回被私分的财物。
2.划清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两者私分的都属于国有财物。两者的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而后者可以由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二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前者私分的必须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执行罚金、没收、追缴和罚款所得,尚未上缴国库的财物;而后者私分的是本单位掌控的国有资产,如国家给本单位的拨款,或者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财产及其收益等。
四、如何适用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私分罚没财物罪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对单位判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凡分得罚没款物的个人,不论是否已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均应退赔所分得的罚没财物。【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汝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汝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汝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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