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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分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两罪虽均涉及对财物的破坏行为,但在犯罪客体、行为后果及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通过分析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两罪的界限与认定标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确保法律的精准适用与公正执行。

一、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信公司)的三洲机房位于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王茅村,办理有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人莫某尧认为三洲机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要求某电信公司补偿。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2021年9月,莫某尧为泄愤用锄头破坏三洲机房外的通信设施。9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某尧承认三洲机房产权属于某电信公司并不再实施破坏行为。2022年7月,莫某尧因电信业务欠费被停机,在要求某电信公司免费为其恢复使用被拒后,又开始破坏三洲机房外的电信设施。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尧多次用农具、长棍砍断三洲机房外的光缆、电源线,并阻止某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故障修复。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破坏的电信设施价值共人民币14518元。

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以(2023)粤122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定被告人莫某尧犯有期徒刑二年;赔偿某电信公司的损失人民币14518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莫某尧多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构成破坏用电信设施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后果”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尧虽然多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是一般通信故障,受影响的用户数量很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已经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多次造成本地网范围内的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以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条件,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考察破坏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受影响的用户数、导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程度和时间长度,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对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煦滨刑事团队律师评析

(一)罪名认定的核心争议: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需满足“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后果”的客观要件:

1.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需造成网间通信全阻、业务中断不满二小时或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

2.严重后果的标准:需导致通信全阻二小时以上或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

本案中,莫某尧的破坏行为虽多次实施,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其行为仅造成“一般通信故障”,受影响的用户数量极少,既未达到“用户×小时”的量化标准,亦无证据证明通信中断时间累计超过两小时。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故意:莫某尧因土地纠纷及被停机泄愤而实施破坏,具有明确的毁坏财物故意;

2.客观行为:其多次使用农具砍断光缆、电源线,并阻挠维修,直接导致电信设施损坏;

3.数额标准:被毁财物价值14518元,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实践中通常以5000元为起点)。

(三)两罪界限的关键区分

1.犯罪客体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侵害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通信权益);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特定主体的财产权。

2.行为后果要求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需证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后果(如用户数量、中断时长);

-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需证明财产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严重。

3.主观意图侧重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需行为人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印证

参考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严格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

·【(2014)诏刑初字第217号】案中,被告人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导致通信中断,因影响范围达数万人次,被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13)镇刑初字第61号】案中,过失破坏电信设施但未达到用户数量标准,法院未认定该罪。

对比本案:莫某尧的行为后果显著轻于上述案例,既无大规模用户受影响,亦无长时间通信中断,故排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适用。

(五)实务指导意义

1、行为性质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需首先明确行为性质(故意或过失),然后结合行为后果判断是否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如果行为后果未达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损害财物数额较大,则可以转而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后果评估的关键:

-破坏设施的范围和性质(如是否属于关键通信设施);

-受影响的用户数量(如是否达到法定的“用户×小时”标准);

-通信中断或障碍的持续时间(如是否达到法定的两小时标准)。

-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后果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不应轻易适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3、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即使行为人多次破坏电信设施,但如果每次破坏后果均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不能累积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4、辩护要点:

-强调行为后果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对破坏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用户数量提出质疑;

-主张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律师简介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专家库成员、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莱山区“青年法治先锋”,拥有十三年法律服务经验。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具备双语法律服务能力,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辩护。深谙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寻找辩点,坚持有效辩护。拥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带领团队创办刑事辩护品牌“煦滨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部分成员执业超过十年。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团队著有《煦滨刑事辩护产品手册》《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细化阅卷法律服务》《致刑事案件家属的一封信》《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可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