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安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今天看看谁被“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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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芳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沾化区永馆路与中心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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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涛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沾化区金海八路与银河四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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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武某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六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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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贾某晴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六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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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岩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六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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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吉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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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祥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八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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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姓名:张某玉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棣新六路海丰十一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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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娥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4日

违法地点: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与滨港八路十字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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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银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1日

违法地点:邹平市鹤伴二路与醴泉七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当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头部损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2.5倍

致命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带头盔≠戴头盔

戴而不扣=没戴

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01

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节器开至最大。

02

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

03

将调节器调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

04

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

05

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