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开封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好像是因为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别人报警了,他也没有逃跑,还一直在现场等待警察。我想请问,您知道开封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在别人报警以后没有逃跑,反而在现场等待警察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吗?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他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开封市看守所地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大道(S219)与连霍高速出入口向北1.7公里转向东300米。
导航:开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乘车路线:开封北站(高铁站)乘坐53路公交车到市财政局站下车,在金明广场站转乘11路公交车至开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站下车,沿金明大道向北步行150米。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开封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行为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现场待捕型自首。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司法实践中,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
即“能逃而不逃”,行为人在作案后,应当主动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排除行为人因为客观因素不能离开犯罪现场的情形,如因为受伤、被被害人或围观群众围挡、吸毒致幻、醉酒等客观原因无法离开犯罪现场,更不是为了继续犯罪而留在现场。对等待的主动性需要秉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从主观层面看,行为人应当具备可以逃跑而未逃跑的自愿性心态;客观层面,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被外力强制而不能逃跑。
值得注意的是,现场的范围不限于作案现场,也包含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从时间层面看,应当是在行为人终止犯罪行为时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这段区间内,行为人在现场等待的才有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的基础。从空间性层面看,可以参照犯罪现场的概念对现场进行界定,即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二是对他人报案的明知性。
对他人报案的明知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他人报案是指在现场等待期间明确看到或者听到他人报案,明确知道有报案主体;应当知道他人报案是指在现场等待期间有他人告知行为人有人报案,或者行为人结合现场状况可以推断有人报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他人报警的内容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如果报警人的报警内容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毫无关系,甚至报警的内容是他人实施的不法行为,那么便不属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三是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
无拒捕行为狭义的概念为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无反抗、逃跑等行为,接受公安机关的抓捕。无拒捕行为广义的概念还涵盖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具有自愿归案的意愿、认罪悔罪态度。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未实施隐匿、毁灭证据,破坏犯罪现场的行为,其主观具有保护犯罪现场的意愿,客观上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是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即符合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的认定既要遵循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也要考虑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别规定。
判断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重点也是难点,亦是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需要司法人员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自动投案后的首次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不得晚于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容许行为人在归案之初作出不实供述,对在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后再作出如实供述的也可认定为自首。
可见,对于自首认定的限制呈现宽泛化趋势,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处罚的精神。
▼开封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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