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特殊体质构成交通事故死亡主要原因,应酌减赔偿
——对于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在特殊体质对残疾、死亡损害结果存在参与度情况下,应适当酌减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与赵某两车相撞,2个月后,赵某死亡。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自身疾病较多,且较重……诊疗目的是解决其自身心血管疾病……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不能完全排除外伤造成身体及心理应激”。
法院认为:
①交强险不适用损伤参与度。交强险作为机动车强制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事故发生后,即使受害人有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进行配付。因此,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明确了受害人不因特殊体质而自负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仅是“蛋壳脑袋”理论一部分内容。“骨质疏松”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且赔偿额度均在交强险范围内,不适用损伤参与度,能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实践中个案情况各异,并不能完全与指导案例相对应,应综合考虑案件中受害人特殊情形、平衡各方利益等进行综合判断。
②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原则是“损害填平”,对于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直接、客观且明确的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对于伤残赔偿金等对可能遭受损失进行赔偿项目,在特殊体质对残疾、死亡损害结果存在参与度情况下,应适当酌减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③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因被鉴定人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系其出现死亡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相对于死亡后果原因力较为轻微,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院考虑参与度,进行相应核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近亲属共计30万余元。
实务要点:
对于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在特殊体质对残疾、死亡损害结果存在参与度情况下,应适当酌减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北京东城区法院(2020)京0101民初3223号“赵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赵某甲、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利益衡量理论视角下特殊体质受害人赔付责任的认定》(冯亮、刘杰、闫薇,北京东城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09/187:78)。
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关损伤参与度案例并不少见。大部分情况下,从倾向于保护受害人以及因果关系不明情形侧重于不成立结论。但在充分证据表明自身疾病或体质原因对伤残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情况下,法院是会在赔偿金额方面作出酌定裁判的。
司法实践中,相关典型类案梳理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驾车碰擦过人行横道的老年人荣某,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交强险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辩称确定残疾赔偿金应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
实务要点: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荣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0126/6:24);另见《荣宝英诉王阳及保险公司按鉴定部门确定的“损伤参与度”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02/32:66)。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3年,胡某上班途中遭遇己方无责交通事故,导致右大腿外伤,经鉴定,胡某同期治疗的急性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与交通事故关联度为10%-15%。社保局据此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胡某起诉社保局。
实务要点: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部分,不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自身健康问题所间接诱发急性冠心病因与事故关联度较低,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0号“胡某与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闵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见《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标准》(李欣、余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6:87)。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2年,73岁的张某被王某机动车碰撞,交警认定王某全责。张某后被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张某近亲属起诉王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实务要点:特殊体质与交通共同侵权,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与交通事故侵权共同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应综合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补偿。
案例索引:天津北辰区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3445号“尚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尚春祥、尚春梅、尚春伟与王红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特殊体质、事故参与度、赔偿损失)》(李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92)。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1年,69周岁的行人杨某被高某所驾车辆碰撞受伤。交警认定高某、杨某分负主、次责任。2012年,杨某不堪忍受长期卧床折磨而服药自杀身亡。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自杀身亡,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2012)玄锁民初字第756号“齐某与高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齐海云等诉高顺义、平安财保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5/23:37)。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9年,塑业公司货车与杨某相撞,后杨某身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经法院调解,塑业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之外赔偿杨某36.5万元并实际支付6万余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作为杨某病情诱发因素所起作用为25%左右。保险公司据此提出比例赔付。
实务要点:风湿性心脏病人因交通事故偏瘫,保险公司应全赔——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1)宿中商终字第0207号“某塑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见《立昌公司诉人保公司按鉴定部门认定事故致残参与度比例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03/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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