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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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评价发行人执行收入会计准则是否恰当,未保持执业怀疑并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判断发行人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恰当,未评价专家工作的适当性。

3、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判断相关主体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未执行回款情况检查、函证程序等审计程序。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合理关注相关主体经营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声明

信息来源:福建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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