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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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且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的情形较为常见。

那么,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收款并在还款协议签字,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吗?

最高院在《魏宝钧等与郑树茂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财务经理非法定代表人,没有对外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进行授权,其签名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借款打入其个人账户,故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公司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焦点为:公司财务石艳春在协议上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从身份上看,石艳春是盛达公司的财务经理而非法定代表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盛达公司的章程,都没有对石艳春对外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进行授权。因此,石艳春在《还款协议》和《还款补充协议》上的签名属于个人行为。

并且,郑树茂、荆志成将部分借款打入了石艳春个人账户,故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盛达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石艳春主张自己不是主动签字而是被动签字,不是自愿签字而是被迫签字,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公司业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并不能否认石艳春在该两份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石艳春的上述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与其丈夫魏宝钧共同收取了全部借款,应认定其签字行为属于自愿偿还债务的行为,故石艳春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对财务人员而言,规避风险的关键在于 “规范履职”:明确职务身份、留存授权证据、区分公私财产,避免因签字模糊、资金混同而陷入不必要的责任纠纷;对债权人而言,保障债权的核心是 “事前防范”:规范合同约定、核实资金流向、固定沟通记录,既不忽视财务人员可能的连带责任,也不盲目扩大追责范围。

若面临此类纠纷,建议优先梳理证据链(如授权文件、转账记录、签字凭证),明确行为性质与责任边界;复杂情形下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或抗辩策略,避免因规则认知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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