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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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最高院:约定"签章后生效",仅法人签字而未盖章的合同生效吗?》中写到,约定 “签章后生效” 的合同,仅法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仍然有效。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仅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最高院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顺风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函件及还款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关于2004年10月26日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认为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顺风公司除依照《承诺书》中的承诺,返还给宁波分行1亿元贷款本金以外,对于剩余贷款本金,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予以返还。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院两则案例提示,合同约定务必注意:如果合同约定为“签字、盖章”生效,则仅有签字或盖章合同不生效。如果是“签章”生效,则仅有法人签字即可生效。一个标点符号之差,效力截然相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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