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桥下西溪网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00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温州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25年7月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因病被监视居住,于2025年10月9日被检察院院监视居住。

案件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10月9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其堂妹黄某的出租房内,以亲吻、抚摸身体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的女儿(2011年出生)实施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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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2025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病历、学籍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