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刘岳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我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对此最深刻的体会是:那“看得见的方式”,大多隐藏于无数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之中。正义,并非高悬于法律殿堂的抽象概念,而是沉淀在每一页卷宗、每一次问询、每一次现场查勘、每一次庭审里的精微实践。
司法活动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查明事实。由于时空的限制和认识的有限性,司法活动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为了稳固裁判结论的基础,司法活动的理想是让查明的法律事实无限趋近于客观事实,而“细节”便是连接二者的桥梁。
初进法院时,老法官告诫我:“办案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看似完美的证据链,可能存在致命的陷阱。”这句话的要义,便是对细节的极致关注。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除了价款金额、标的物状况、交付时间、签名等,那不起眼的交付通知方式,甚至墨水的颜色、笔迹的轻重缓急、一个涂改的痕迹,都可能成为判断合同形成时间、是否事后补签的关键。
我曾审理过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物为混凝土。双方对于案件的关键证据——部分收货单上签名人员的身份及签名的真实性各执一词。表面看来,买方的理由充分、正当,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签收人员,而其不认可的收货单上的签名要么肉眼可见地与合同约定签收人员的签名不符,要么根本就不是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员。但是,经过仔细审查、统计、调查之后发现,如果其主张成立,那么其建造该工程的混凝土用量远远不够,而其又没有从其他单位购买,另外,其否认收货单载明日期的同天或临近日期有相应混凝土的检测报告,再查询其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有与其否认的收货单中同名同姓之人。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买方最终对相应收货单予以了认可,避免了启动费时费力的鉴定程序,也避免了错判。那一刻我深知,真相和正义在细节中,但混淆视听的假象也同样栖身于此。
二、细节是呈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窗口”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这正是通过一个个细节来体现的。
它可能是耐心倾听诉讼能力不强当事人杂乱无章的陈述,可能是不厌其烦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些晦涩的法律术语,可能是语重心长地引导当事人回到案件所需“查明事实、法律适用”之中,可能是在陈述不清或事实存疑时,有效发问引导双方当事人澄清模糊之处,还可能是在法庭秩序被扰乱时以恰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庭审中,我们不仅要听当事人“说什么”,更要观察他们“怎么说”。一个闪烁的眼神、一个下意识的停顿、一声欲言又止的轻叹,都可能蕴含着言语之外的重要信息。
法官中立至关重要,但这不代表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恰恰相反,我们需要对当事人的困境保持同理心,予以恰当关切。
这些细节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感受到被尊重,感受到他的声音会被听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在这细微之中得以彰显。
三、细节是锤炼司法技艺和司法良知的“熔炉”
法官手握裁判权力,每一个决定都可能改变一个人、一个组织体的命运,关乎着当事人的财产、责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和执着求证,从“细枝末节”中发现“蛛丝马迹”,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对手中权力的敬畏,而这需要法官不断锤炼自身的司法技艺。
法律作为一套针对不特定主体的规范,有着其特定的制度逻辑,此种制度逻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带来对个体的不公。因此,在个案中,法官需要在法律的刚性框架内,通过细节寻找最贴近个案公正的柔性平衡,这也是考验法官良知和勇气的“试金石”。
正义存在于细节之中,应深深烙刻在法官职业生涯当中。它意味着永不疲倦的审慎,意味着对真相近乎偏执的追求,意味着对程序的严格遵守,也意味着对人性的深刻洞察。未来的法官生涯,我将竭力践行。
编辑:张 澜
一审:王利冬
二审:陈志强
三审: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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