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
在哥斯达黎加,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完整保护及可执行的独占权。通过使用商标仅能获得极为有限的权利。
即便对于未注册商标,若能证明其存在实际在先使用,权利人可主张相关权利;而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享有独占权,并有权针对其他相同或近似且易造成混淆的标志寻求可执行的保护。
尽管如此,基于商标在先使用的异议仍可提出。但需注意,若异议人未证明其已就所使用的商标向工业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则该异议将被宣告不予受理。工业产权局会将异议所针对的注册申请文件与该在先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文件合并归档,一并作出裁决。
异议人需在相关注册申请提交后的 15 日内提出异议。若异议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情况得到证实,且其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则应准予注册;对于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也可准予注册。在此类情况下,为避免混淆风险,工业产权局可根据需要,限制或缩减每个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设定其他与商标使用相关的条件。
哥斯达黎加不承认商标的 “第二含义”。
2、商标注册簿
哥斯达黎加设有商标局,隶属于哥斯达黎加公共登记处。
检索
尽管商标检索并非强制要求,但在提交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始终是推荐做法。需注意的是,哥斯达黎加目前不提供外观设计检索服务,商标局表示此类检索可能在近期推出。
官方检索服务已开通,但由于官方检索需缴纳费用,且其结果对申请的后续审核不具有约束力,商标局也不会就检索结果出具意见,因此检索工作通常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直接在公共登记处的数据库中手动完成。
3、注册有效期
哥斯达黎加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自上一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续展申请可在有效期届满前 1 年提交,另有 6 个月的宽展期。若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申请,则该注册不可恢复。此时,权利人若想维持保护,唯一的途径是立即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
根据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商标权人可随时申请修改注册信息以更正错误,但该更正若涉及商标的实质性变更或扩大注册所涵盖的商品 / 服务范围,则不予受理。
商标权人也可随时申请缩减或限制注册所涵盖的商品 / 服务范围。此类缩减或限制需提交经公证员认证签字的第三方书面声明(表明其同意该等缩减或限制)后,方可完成注册备案。
4、申请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若为法人实体,需提供注册地址;
拟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图样(若为带有特殊图形、形状或颜色的文字商标,或带有 / 不带有颜色的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或立体商标);
商标翻译文本(若商标包含非西班牙语的命名要素且具有特定含义);
商标所适用(或拟适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并根据《尼斯国际分类》按类别分组;
允许提交单类申请,也允许提交多类申请。
申请费为 50 美元。
个人、法人实体、行业协会及外国申请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但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5、注册前的商业使用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但需注意,若注册商标连续 5 年未投入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
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商标已投入使用:将该商标用于其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放市场,且使用的数量和方式符合市场规模、产品性质及商业流通惯例。
商标用于哥斯达黎加出口的商品或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也视为已投入使用。
6、注册中的在先权利考量
在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审核中仅考量以下两类在先权利:
基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的在先申请主张优先权;
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 / 或知名商标。
申请审核过程中不考虑其他在先权利。哥斯达黎加采用极为严格的审核标准,即每一项申请均独立存在,需单独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同意书和 / 或共存协议不被认可,其使用受到极大限制。唯一例外是,若两家公司属于同一经济集团,且能通过股本证明文件证实其关联关系,则可例外。
7、申请的撤销、变更、修改或更正
在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甚至注册完成后,均可进行变更、修改或更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等变更、修改或更正不涉及商标的实质性变更;若涉及商品 / 服务清单,仅允许缩减或限制范围,不允许新增商品或服务。
8、商标申请的分割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将一份申请分割为两份或多份申请。唯一要求是向商标局提交分割申请并缴纳官方费用。若分割申请涉及扩大初始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则不予受理,但可缩减或限制范围。
每份分割后的申请均保留初始申请的申请日,若符合优先权要求,仍享有优先权。
9、申请中的错误信息
若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有误,该注册可被宣告无效。任何利害关系第三方均可向商标局申请宣告无效,商标局也可自行主动宣告无效,相关事宜由商标局作出裁决。
在任何时候,若需更正错误信息,且该更正不涉及商标的实质性变更或扩大所涵盖的商品 / 服务范围,均可对注册信息进行修改。
10、注册驳回
根据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若某一标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1)构成所适用商品或包装的常用形状,或由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所决定的必要形状;
2)能为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带来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状;
3)仅由在该国当前语言或商业惯例中,作为相关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标志或标识构成;
4)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说明相关商品或服务某一特性的标志或标识构成;
5)单独的一种颜色;
6)单独的一个字母或数字(除非以特殊且具有区别性的方式呈现);
7)相对于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缺乏足够的区别性;
8)违反公序良俗;
9)包含冒犯或嘲讽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理念、宗教或国家象征的要素;
10)可能就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性质、制造方式、质量、用途、消费适用性、数量或其他特性造成欺骗或混淆;
11)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造成混淆,该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且未在届满后的 6 个月宽展期内续展,或已由权利人申请撤销,且该商标曾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或性质上可与之关联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但自该商标有效期届满或被撤销之日起已满 1 至 3 年的除外;若注册申请人为该失效或被撤销商标的原权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则本项禁止性规定不适用;
1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理标志;
13)未经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主管部门授权,全部或部分复制或模仿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其他徽章、缩写、名称或名称缩写;
14)未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全部或部分复制或模仿某一国家或公共实体采用的官方控制或保证标志;
15)复制任何国家的硬币、纸币、其他商业单据、邮票、一般印章;
16)包含或复制奖章、奖项、文凭或其他可能使人误以为相关商品或服务已获得奖项的要素(除非该奖项确已授予注册申请人,且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能提供相关证明);
17)由在哥斯达黎加或与哥斯达黎加签订植物品种保护条约或协议的外国已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构成;
18)若商标为由一组要素构成的标签或其他标志,且其中包含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则仅能就该商品或服务授予注册。
若商标局对申请提出异议,将给予申请人 15 日或 30 日的期限提交答辩。申请人需在答辩中尽力说明其申请符合保护要求,以说服商标局核准注册。
11、马德里体系
哥斯达黎加未加入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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