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问我‘对方说你欠他5万,是不是真的’,我没吭声,咋就成我认账了?”不少人打官司时没留心,一句话、一个沉默,就可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今天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把“自认”的门道说透,避免稀里糊涂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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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懂法:《民事诉讼法》的“自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自认是指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表示认可,一旦构成自认,法院可直接将该事实作为判案依据,不用对方再举证。

这4种情况,就算“认了”,别踩坑

1. 明示自认:说出口、写下来都算

庭审时口头承认“这钱我确实没还”,或在答辩状、证据说明里写下“对方说的没错”,都属于明示自认。这种认可直接有效,千万别因情绪激动或想“缓和关系”乱说话。

2. 默示自认:不否认=认了

对方说你欠钱,你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追问后还是含糊其辞,就会被认定为默示自认。更要注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法院也可能把对方主张的事实当作你认可的依据。

3. 律师代你“认了”:代理人说话算

你请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相关事实,一般也会构成自认。除非你当庭明确反对,或事先特别约定代理人无权认可事实,否则别觉得“律师说的不算”。

4. 调解和解时的自认:不算数!

这点要记牢:调解或和解时为了达成协议说的“我差不多该担点责任”,就算写进调解笔录,也不能作为后续判决的自认依据。别因怕谈崩就不敢让步,调解中的说法有“豁免权”。

关键提醒:自认只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私下聊天的承认不算。庭审时不懂就说“不清楚”“需要核实”,别沉默、别乱点头,实在没把握就找律师帮你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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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遇到过“差点自认”的情况吗?是怎么避坑的?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给更多人提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