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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中基协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湖南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停产品备案12个月,被湖南证监局罚款3万!
中基协处分〔2025〕231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私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F*私募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122号)。F*私募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F*私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F*私募是湖南乐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尚基金)的管理人。2021年8月至10月,乐尚基金分三次共转出2,500万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上述资金应该用于收购某高级中学项目,但实际被用于某公司对江某的借款,最终流向江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张LL是乐尚基金的基金经理,参与资金划转各环节、全过程,未按约定使用基金财产,将2,500万元挪作他用。F*私募作为乐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张LL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基金经理。F*私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乐尚基金变更用途使用资金。F*私募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F*私募说明未参与策划实施相关交易,且为事后知悉,无法全面把控合规风险。F*私募还说明相关整改情况,向协会申请减轻纪律处分措施。
三、审理意见与纪律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依据自律规则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综合考量本案违规情节与整改情况,协会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F*私募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年8月2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清整办),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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