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开始更新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知识以来,不少粉丝都吐槽,相比于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国内实在是太严格了,普通人很难实现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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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从核心理念、准入条件、财产豁免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对比分析,帮助大家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1、核心理念和目标不同

1、核心理念和目标不同

在国内已经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城市,都明显看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负债人,尤其是因为创业、生产经营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同时,也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这就导致很多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感觉很难获得受理。

反观美国,目标主要是为了帮助债务人实现债务豁免,为负债人提供重生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更符合广大负债群体的期望,但也容易滋生大量通过申请破产来逃废债的现象。

2、破产程序的区别

2、破产程序的区别

国内个人破产主要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主流方式是破产重整,即通过负债人未来的收入来还债。而美国则只有破产重整(第十三章)、破产清算(第七章)两种方式,大致方式与国内基本一致,但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则更为普遍,原因后面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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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破产和解程序的存在感确实不强,在深圳实施个人破产四年多的时间内,申请破产和解的极其罕见。想想也对,如果负债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和解来达到化债的目的,何须闹到法院去呢?

3、准入门槛:美国更宽松

3、准入门槛:美国更宽松

虽然国内尚未出台统一的个人破产有关制度,但根据深圳、厦门的明确要求,都只是对本地负债人开放,比如深圳要求申请人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厦门要求申请人在特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这一门槛直接将大量负债群体排除在外了!

而美国则没有居住方面的规定,只是以收入水平来设限,法院将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将您的收入与 该州同等规模家庭的收入中位数进行比较,如果申请人低于中位数,就可以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清算,如果高于中位数,可以按照第十三章申请破产重整。

4、债务豁免和考察期

4、债务豁免和考察期

在国内,当个人破产成功后,申请人均需受到一定的监管和限制。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即便破产清算完成,仍然有长达3-5年的考察期,在此期间需要定期如实报告收入情况,并遵守限制高消费等规定,考察期平稳结束后,法院才会裁定债务豁免。
  •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获批后,虽然不会被限制高消费,但需要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才会裁定债务豁免,而且即便如此,仍有长达八年的公示期,会对申请人产生持续的影响。

而美国如果是破产清算,在财产清算完成后就直接豁免了全部债务,但破产重整同样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裁定剩余债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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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豁免财产范围

5、豁免财产范围

国内对破产申请人的豁免财产范围非常有限,仅可保留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和工作必须(比如低价值车辆),深圳甚至将住房公积金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用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虽然在破产重整程序,部分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房产保留,但需建立在房产的优先债权继续清偿,不可豁免的前提下。

反观美国,豁免财产范围就非常宽泛了,除了基本生活所需物质,包括限额内的宅地、车辆、限额内的珠宝、养老金、某些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都可以获得豁免,远超国内水平。

6、破产费用方面

6、破产费用方面

在国内,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基本不会产生费用,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先垫付一些费用,但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但是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需要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法院立案时,法院将收取235美元案件受理费及75美元综合管理费(约合人民币2000元)。此外,因为美国法律太过于复杂,申请人通常还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处理破产案件,这又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真应了那句话,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切都需要给钱才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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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差异的客观原因。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较为成熟,而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刚起步,为了防范社会普遍担忧的 "老赖"逃废债问题,必须通过更严格的审查和公示制度来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美国的破产文化根植于个人主义和对“第二次机会”的信仰,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尽快将债务人从债务枷锁中解放出来,使其重新成为活跃的经济参与者。

中国试点城市的个人破产制度则诞生于构建市场化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下,它不仅要救济债务人,更要教育债务人、平衡债权人利益,并向社会传递“欠债还钱、鼓励自救”的价值观,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