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票的合规管理至关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与普通发票(普票)不仅功能不同,其不当使用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性质和程度也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实操角度,清晰解析虚开两类发票可能触发的不同罪名、法律后果,并提供具体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核心风险:不同发票触发不同罪名

虚开发票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对于专票和普票,刑法设立了不同的罪名。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此罪名针对的是危害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行为。专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入罪标准:与税款金额直接挂钩。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量刑:刑罚严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为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档。

关键实操要点: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如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如果一项虚开专票的行为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例如,仅为虚增业绩、融资而对开或环开专票),可能不构成此罪。但这仍然是行政违法行为,且若具备骗税目的,则刑事责任风险极高。

2.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此罪名针对的是虚开不具备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核心危害在于扰乱国家发票管理秩序。

* 入罪标准:与发票份数和金额相关。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可入罪。

* 量刑:刑罚相对较轻,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关键实操要点:此罪的认定通常不要求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必要条件。例如,为虚增成本、套取单位资金或多列支出而虚开普票,即使过程中甚至多缴纳了税款,但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同样可能构成此罪。

二、风险防范实操指南:企业如何建立防火墙

为避免误触法网,企业应建立以下具体而有效的内控机制:

1. 坚守“四流合一”的审核底线这是防范发票风险最核心、最可操作的原则。财务人员在审核任何发票(尤其是专票)时,必须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 相互匹配、一致。这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黄金法则。

2. 严格审查交易对方资质在与新客户或供应商合作前,应利用“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核实其经营状态、经营范围、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对经营异常(如注册地址虚假、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的交易方要保持高度警惕。

3. 树立“如实代开”也是虚开的明确认知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只要有真实交易,让其他方代为开票就没问题。必须明确: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虚开行为之一。即使交易真实,也应确保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一致。

4.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红线要理解,刑法上的虚开犯罪与《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行政违法虚开,认定标准不同。即使某些行为(如无骗税目的的代开)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行政违法行为,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行政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的处罚。

5. 关注“善意取得”的有限保护如果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专票,且能证明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内容完全相符、对开票方的违法行为不知情,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处理结果是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避免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但这需要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并依赖于严格的入账审核。

三、核心结论

风险层级:专票风险 > 普票风险。虚开专票可能面临重罪指控,而虚开普票主要涉及轻罪,但其入罪门槛相对较低。

判断核心:处理专票问题时,主观目的是否为骗税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处理普票问题时,则应关注行为本身对发票管理秩序的破坏。

根本遵循:确保每一张发票背后都有真实、合规的业务支撑,是企业和财务人员规避法律风险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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