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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这个商品经济蓬勃的时代,“酒肆”“酒店”“酒楼”并行市井,它们既是官营榷酤制度的载体,也是民营商户逐利的舞台;既有京城丰乐楼“五楼相连”的奢华气派,也有乡村路边“草帚高挑”的质朴烟火。本文便以酒肆为窗,探寻宋代酒店业的繁荣密码、独特风貌与经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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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可是宋代的大产业

据《宋史》记载,北宋时期实行的榷酤制度(官府对酒类生产与销售的专卖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三京(东京开封、西京洛阳、南京商丘)官造曲,许民纳直以取”,这意味着朝廷特许这三座“直辖市”的民众购买官府酿造的酒曲,自行酿酒并销售。而在其他地区,制度则更为严格:“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造,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清官酤”,即各州城内均由官府设立“榷酒务”(负责酿酒与售酒的官方机构)统一酿造;县、镇、乡等基层区域虽偶有允许民众酿酒的情况,但需按规定缴纳年度酒税,若存在税收遗漏,当地官府还会增设官方售酒点补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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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酒的消费需求与市场销路不断扩大,官办的榷酒务也随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兴建,仅夔州(今重庆奉节一带)及福建的十几个州、军(宋代地方行政单位)是例外。据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在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之前,宋政府已在全国200多个城市(涵盖州、府、军、监等行政区域)设立了1800多个榷酒务,这一数字尚未包含三京地区的民营酒店。

三京之中,规模最大的都城是东京(北宋都城,今河南开封,又称汴京)。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一部记录北宋汴京市井生活的重要文献)记载,当时东京拥有72家规模较大的酒店,这类酒店被称为“正店”,其余中小规模的酒店则“不能遍数”,数量极为庞大。其中,最大的官营酒店当属“白矾楼”。《宋会要·食货》中提到:“天圣五年(1027年),招三司、白矾楼酒店如有情愿买扑出办课利,‘买扑’即私人出资承包经营,并负责缴纳相应税收,令于东京脚店酒户内拨定三千户,每日于本店内取酒酤卖。”由此不难看出,白矾楼不仅经营规模庞大,还需为东京3000家“脚店”(从正店批发酒水再零售的小酒店)供应酒品,侧面反映出当时东京脚店的数量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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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灭亡后,宋朝政权南迁(史称“南宋”),榷酤制度也随之进行了诸多调整。为满足军队粮饷需求,朝廷允许各州府设立“赡军酒库”(以酿酒售酒收益补贴军费的官方酒库);部分地区还允许私人通过“买扑”方式承包酒库的经营,这使得酒库(实质上兼具酿酒作坊与售酒点的功能)的数量逐渐增多。尽管南宋的疆域远小于北宋,但酒税收入却与北宋基本相当,甚至有所超过,从这一税收数据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南宋酒店的实际数量远超北宋。

据周密《武林旧事》(记录南宋都城临安社会风貌的文献)记载,当时南宋都城临安(今浙江杭州)共有29家大酒楼,其中官营酒楼11家,民营酒楼18家。单从数量上看,临安的29家大酒楼似乎少于东京的72家正店,但临安拥有许多东京未曾出现的“特色酒店”。《武林旧事》明确将这些特色酒店分为8类,包括茶饭店、包子酒店、宅子酒店、花园酒店、直卖店、散酒店、奄酒店、罗酒店,且每一类酒店均不止一家。综合来看,临安的酒店总数并不少于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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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北宋末年宋江起义为背景的古典小说《水浒传》中,也提及了多处宋代酒肆,其中对州府一级大型酒店的描写尤为详细,如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的翠云楼、江州(今江西九江)的浔阳楼,这些酒店的规模均十分可观,进一步印证了宋代大型酒肆的普及。

从制度层面来看,宋代的酒类经营分为“官营”与“民营取税”两种模式。在广阔的农村地区,饮酒是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出现了专门服务农村居民的“村坊酒店”。原文“村彦酒店”“村廖酒店”应为文献记载或传抄误差,结合语境修正为“村坊酒店”,这类农村酒店属于“民营取税”模式,有时其税收会并入农业税的附加税中,农民可自行酿酒、自行销售,因此农村酒店的分布密度相当高。据《水浒传》第二十九回“施恩重霸孟州道,武松醉打蒋门神”记载,武松前往快活林的途中,共十四五里路程,沿途卖酒的人家就有十二三家,几乎每里路就有一家酒店,这一细节生动展现了宋代农村酒店的密集分布。

二、宋代酒店“长啥样”?酒旗、红灯与楼阁里的市井美学

宋代酒店的品类极为丰富,既有官营与民营之分,也有大小、城乡之别,但所有酒店均具备一个共同特征,即明确的“酒店标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酒帘”(又称“酒旗”)。

在传统认知中,酒旗多被认为是一块青布或白布,上面书写一个斗大的“酒”字,用竹竿高挑在店门前。但实际上,宋代酒旗的形式与内涵远不止于此。例如《水浒传》中描写的江州浔阳楼,门前高挑的是一面写有“浔阳江正库”的大旗,“正库”即官方认可的正规酒库,代表酒品来源可靠;同时,楼前朱红色的华表上还刻有一副对联:“世间无比酒,天下有名楼”,既宣扬酒品的优质,也凸显酒楼的名气。即便如快活林这类三等酒店,门前大旗上也书写着“河阳风月”四字,另有一副酒联以醒目的字体写在销金旗(镶金或染金的旗帜,用于提升视觉吸引力)上:“醉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字里行间透着豪迈之气。再如景阳岗的山村路边小酒店,其酒旗上直接书写“三碗不过岗”的大字,以夸张的方式突出酒力强劲,成为吸引酒客的独特宣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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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旗,宋代汴京与临安的酒店在装饰风格上也有共同的讲究。据《都城纪胜》(南宋灌圃耐得翁所著,记录临安城市风貌)记载:“酒家事物,门设红权子、绯绿帘、贴金红纱栀子灯之类。红权子是红色栏杆,用于划分店前区域,绯绿帘即红绿色的帘子,旧传五代郭高祖(即后晋高祖石敬瑭,“郭高祖”应为文献误记)游幸汴京潘楼,至今成俗。”《梦粱录》(南宋吴自牧所著,与《都城纪胜》同为临安社会生活史料)中也有大致相同的记载。这表明,门前设置红权子与贴金红纱栀子灯,是宋代京城酒店的标志性装饰特征,这一习俗大概率源自五代时期,并在宋代形成定制。

有趣的是,部分乡村酒店为了方便路人识别,会采用更为朴素的标识,即高悬一个“草帚儿”(晒干的草束)。《水浒传》第四回中,鲁智深下山时所见的小酒店便是如此:“远远地杏花深处,市梢尽头了,一家挑出个草帚儿来。智深走到那里看时,却是个傍村小酒店。”草帚儿虽简陋,却成为农村酒店区别于其他店铺的独特符号,体现了宋代乡村商业的质朴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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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识与装饰是宋代酒店的共同特点,而在建筑与陈设方面,宋代酒店则因时代、地域、经营者身份及经济实力的不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以前文提及的“傍村小酒店”为例,有一首七言诗生动描绘了它的简陋:“傍村酒店已多年,斜插桑麻古道边。白板凳铺宾客坐,须篱笆用棘荆编。破瓮梓成黄米酒,柴门挑出青布帘,更有一般堪笑处,牛屎泥坢尽酒仙。”这类酒店之所以简陋,原因有二:一是其地理位置位于市井尽头,面向农村居民,无需接待上等宾客;二是经营者多为普通农民,经济实力有限,从建筑材料(棘荆编的篱笆、柴门)与陈设(白板凳)中便能清晰看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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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江州府的浔阳楼,作为州府一级的大型酒店,其风貌堪称精致。除了前文提到的“浔阳江正库”大旗与对联,从《水浒传》中宋江登楼的描写中,我们还能感受到它的建筑美学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凭栏举目看时,端的好座酒楼。但见雕檐映日,画栋飞云,碧栏杆低接轩窗,翠帘幕高悬户牖。消磨醉眼,倚青天万迭云山;勾惹吟魂,翻瑞雪一江烟水,白苹渡口,时闻渔父鸣榔;红蓼滩头,每见渔翁击楫,楼畔绿槐啼野马,门前翠柳出花径。”不仅如此,浔阳楼的酒肴与器皿也极为讲究:“少时,一托盘把上楼来,一樽兰桥风月美酒;摆下菜蔬时新果品按酒,列几般肥羊、嫩鸡、酿鹅、精肉,尽使朱红盘碟。”可谓集“美酒、美食、美器”于一体,尽显州府级酒店的档次。

不过,即便如浔阳楼这般精致的酒店,与京城的大型酒楼相比,仍显得“小巫见大巫”。《梦粱录》中对南宋临安“三园楼”的描写,展现了京城大酒楼的气派:“店门首彩画欢门(酒店门前装饰的彩色门楼,用于吸引顾客),设红绿权子,绯绿帘幕,贴金红纱栀子灯。装饰厅院廊庑,花木森茂,酒座潇洒。但此店入其门,一直主廊,约一二十步,分南北两廊,皆齐楚阁儿(整齐雅致的单间),稳便坐席,向晚灯烛莹煌,上下相照,浓妆歌女数十,聚于主廊廊檐下,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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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论“歌女待召”这一时代特征,仅从门外装饰(彩画欢门、红绿权子、贴金栀子灯)与店内布局(主廊分南北两廊、多间齐楚阁儿)来看,三园楼的气派便远超浔阳楼。文中还提到:“曩者东京杨楼、白矾楼、八仙楼(疑为“会仙楼”之误)等处酒楼,盛于今日,其富贵又可知矣”,由此可推断,北宋汴京的大型酒楼比南宋临安的三园楼更为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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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北宋汴京的白矾楼、会仙楼究竟有多“富贵”?《东京梦华录》中留下了详细记载:白矾楼后来更名为“丰乐楼”,宋徽宗宣和年间(1119-1125年)进行扩建,形成“三层相高,五楼相同”的格局,各楼层之间以飞桥连接,飞桥上设有栏杆,明暗相通;楼内悬挂珠帘,灯烛摇曳,光彩夺目。丰乐楼刚开业时,为吸引顾客,还会对最先到店的酒客赏赐金旗;开业一两夜后恰逢元宵节,每层楼的瓦垄中都放置一盏莲灯,夜色中灯火璀璨,极为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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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仙楼则另有特色:“新门里会仙楼正店,常有百十分厅馆,动使各各足备,不尚少阙一件。笔者按,此处“百十分厅馆”即如今所说的“单间”,且每个单间的陈设用具均齐全,无一件缺失。大抵都人风俗奢侈,度量稍宽,凡酒店中不问何人,止(只)两人对坐饮酒,亦须注碗一副,盘盏两副,果菜碟各五片,水菜碗三五只,即近银百两矣。虽一人独饮,碗(疑为“盏”)亦用银盂之类。其果子菜蔬无非精洁。若要下酒,即使人外买软羊、龟背……之类。”除了建筑规模宏大,会仙楼的奢华还体现在“满桌银器”上,不仅两人对饮需用近百两银子的银质器皿,即便单人独饮,也需使用银盂,食材与菜肴亦以“精洁”为标准,尽显京城权贵与富商的消费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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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银器并非会仙楼一家的特例。《东京梦华录》卷五记载:“其正店酒户见脚店三两次打酒,便敢借与三五百两银器。”这意味着,当时汴京的大型正店不仅自身大量使用银器,还会将价值三五百两银子的银器借给经常批发酒水的脚店,既体现了正店的经济实力,也反映出宋代酒店业对器皿档次的重视。

从地理位置来看,宋代京都的大型酒楼多位于城市繁华地段或交通紧要处:例如三园楼位于中瓦子(宋代城市中集娱乐、商业于一体的场所,内有戏台、商铺等)前,周边人流量大,热闹非凡;白矾楼直通大货行,便于酒品运输与商业往来;会仙楼则位于新门里(汴京城门附近,是进出城的要道)。这些酒楼的主要客群为朝廷官员、富商巨贾,因此在装修、陈设与服务上均追求豪华气派,与面向普通民众的中小酒店形成鲜明对比。

3. 宋代酒店的“生意经”:这些经营套路,竟藏着时代智慧?

(1)官营VS民营:宋代酒店的“双轨玩法”,谁更得人心?

如前文所述,宋朝的榷酤制度以“官府酿酒、禁止民间私酿”为核心,但在京城地区(最初为汴京与南京商丘,后来扩大至西京洛阳、北京大名),制度有所放宽,允许民众购买官府酿造的酒曲,自行酿酒销售。这一政策使得京城的酒类经营形成了“官营与民营共存”的独特格局。

其中,官营酒店的经营特点较为鲜明:以销售酒水为核心业务,大多不经营其他食物。正如《武林旧事》作者周密所言:“官中趁课,初不藉此”,官营酒店的核心目标是完成税收任务,对售卖食物这类“蝇头小利”并不看重。从规模与定位来看,官营酒店中的“正店”多为高楼深院,装修豪华,消费门槛较高,普通市民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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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在书中还提到:“往往皆学舍士夫所据,外人未易登也”,说明官营正店的主要客群是文人学士与官员,普通民众通常难以进入。此外,在“设法卖酒”(官府为增加酒税而采取的促销手段)的名义下,官营酒店还会配备专门的“官妓”,负责在店内陪酒、助兴。《梦粱录》作者吴自牧记载:“此郡风流才子欲买一笑,则经往库内点花牌”,文人雅士若想寻乐,可到官营酒库(即官营酒店)中挑选官妓。后来,许多民营酒店也效仿这一模式,引入歌女陪酒以吸引顾客。

与官营酒店不同,民营酒店的经营更为灵活:除了销售酒水,大多还会经营各类食品,如前文提到的茶饭店(兼卖茶水与饭菜)、包子酒店(兼卖包子)等。尽管部分大型民营酒店也存在“日趋奢华”的倾向,但整体而言,民营酒店的经营更为开放,无论消费能力高低,均可入店消费。例如“分茶酒店”(宋代民营酒店的一种),不仅售卖酒水与食物,还兼具娱乐功能,是普通民众日常饮酒、社交的重要场所,堪称“大众化的娱乐消费空间”。

(2)宋代酒馆为何悄悄变“餐馆”?

在北宋汴京时期,酒馆与餐馆的功能界限相对清晰。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中曾这样描写:“卖贵细下酒,迎接中贵饮食,则第一白厨,州西安州巷张秀,以次保康门李庆家……”文中列举了汴京9家有名的“餐馆”,而在此之前,作者已专门介绍了汴京的72家大型“酒楼”,这种分类方式表明,当时的酒馆(以卖酒为主)与餐馆(以卖食为主)是两种功能明确的经营场所,二者的分野较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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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南宋临安时期,酒馆与餐馆的功能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酒馆餐馆化”的趋势。例如“茶饭店”,从名称上看似乎与“酒”无关,实则“兼卖食次下酒也”,既售卖茶水、饭菜,也售卖酒水,是典型的“酒食一体”经营模式。再如“包子酒店”,关于其核心业务是“卖包子兼卖酒”还是“卖酒兼卖包子”,《都城纪胜》中提到“此处易为支费”,即消费门槛较低,结合其被归入“酒肆”类别的记载可推断,包子酒店的核心业务是卖酒,兼卖包子这类便捷食物,以便满足酒客的饮食需求,否则便不会被纳入“酒肆”的范畴进行记录。

在“酒馆餐馆化”的过程中,“分茶酒肆”最具代表性。《梦粱录》记载:“凡分茶酒肆,卖下酒食品,厨子谓之量酒博士。”从“卖下酒食品”(售卖搭配酒水的菜肴与小吃)与“厨子”的设置来看,分茶酒肆显然属于“酒肆”范畴;但紧接着,作者又描述:“杭城食店,多数效学京师人,开张亦效御厨体式、贵官家品店。凡点索茶食,大要及时,如欲速饱,先重后轻。兼之食次名甚多,姑以述于后。”这段文字又让分茶酒肆显得更接近“食店”,不仅模仿御厨与贵官家的菜品风格,还提供丰富的茶食,且点餐流程讲究“先重后轻”(先上主食或硬菜,后上小菜,以快速饱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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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在介绍分茶酒肆后,还列举了当时的5类共373种食谱,其中包含大量有名的菜肴与小吃,进一步体现了其“食店属性”;但作者最后仍强调:“诸店肆俱有厅院廊庑……虽饮宴至达旦,亦无厌怠也”,即这些店肆仍保留着“饮宴至通宵”的酒肆核心功能。这种“既像酒肆、又像食店”的特征,正是酒馆向餐馆转化的典型表现。

此外,《武林旧事》在列举了临安18家有名的民营酒楼后,概括其经营特点时明确提到“卖食品”是核心特色之一:这些民营酒楼除了供应各类小吃,还提供现点现做的羹汤,以及“过卖销头”(即锅盔一类的主食)。这一记载进一步印证了南宋时期酒馆与餐馆功能的融合,酒水与食物已成为酒店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两大核心品类。

(3)“欠酒钱”也能“打白条”?宋代“酒券”里的赊酒日常

在宋代酒店业中,“赏酒”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现象,其本质是“除账”(酒店免除酒客所欠的酒钱)。从现代商业视角来看,“除账”似乎是酒店吸引顾客的促销手段,但对于“酒”这种特殊商品而言,这一行为实则起到了“鼓励酒类生产”的作用,而酒类生产规模的扩大,最终受益的是封建国家(宋代财政对酒税的依赖度极高)。据统计,宋代财政开支的约五分之一依赖酒税收入,因此,无论是官府还是酒店经营者,都有动力通过“赏酒”等方式刺激酒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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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中记载了一则关于“贯酒”(赊欠酒钱)的故事,主角是北宋文人许洞:“洞,咸平三年(1000年)进士,解褐雄武军推官,辄用公钱,除名。归吴中,数年,日以酣饮为事,常从民坊贷酒。一日,大署壁作酒歌数言,乡人争往观,其酤数倍,乃尽捐洞所负。”大意是,许洞在担任雄武军推官时,因擅自使用公款被罢官;回到吴中(今江苏苏州一带)后,他终日饮酒,经常从民间酒坊赊酒;某天,他在墙壁上写下一首《酒歌》,乡邻纷纷前来观看,酒坊的生意因此好了数倍,酒坊主人便免除了许洞所欠的全部酒钱。这则故事既反映了宋代“贯酒”现象的普遍,也体现了“除账”对酒坊经营的实际影响。

而“酒券”则是“贯酒”行为的凭证,相当于如今的“欠条”或“赊账凭证”。关于酒券的具体形式(是临时书写的单据,还是预先印制的凭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文献记载,但结合商业逻辑可推断,一份完整的酒券至少应包含“酒品名称、数量、金额、赊欠人姓名”等核心信息,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宋代大诗人陆游在其诗作《晚晴》中,曾写下“如山酒券不相贷,隔巷衣砧如许悲”的诗句,大意是“堆积如山的酒券无法再赊欠,听闻隔壁巷子里的捣衣声,心中满是悲伤”。从诗句中不难看出,陆游本人也有“贯酒”的经历,且并不以赊欠酒钱为耻。“如山酒券”虽有文学夸张成分,但也从侧面印证了宋代酒券的普遍使用,酒客赊欠酒钱、酒店出具酒券,已成为当时酒店业的常见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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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与宋朝同时期的金国(由女真族建立,统治北方地区),也存在“除酒”(免除酒钱)的风气,且这一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影响。据《金史·毛硕传》记载,“除酒”之风曾导致金国酒税损失400余万贯。为遏制这一现象,金政府不得不颁布禁令:“禁约酒官,不得折准除贷,惟许收用实钱”,即禁止负责酒类管理的官员以“折抵、除账、赊欠”等方式处理酒钱,仅允许收取现金,这从侧面反映了“贯酒”“除账”对古代酒类税收的重要影响。

(4)乡村路边的“酒香小站”:宋代农家酒店的便利与“黑店”隐忧

宋代乡村酒店的首要特点是“分布密度高”。这类酒店或紧邻村庄,或位于路边,其中以“路边酒店”为主,这一选址策略完全基于商业需求,路边是行旅之人的必经之路,将酒店设在路边,能最大限度地吸引过往行人消费。《水浒传》中描写的“景阳岗酒店”便是典型的路边酒店,位于武松前往阳谷县的必经之路上,专门服务于过往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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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综合性”是乡村酒店的另一大特色。由于面向行旅之人,乡村酒店不仅售卖酒水,还提供食物,同时兼具“住宿”功能,这与城市酒店(功能细分,如正店卖酒、茶饭店卖食)有显著区别。例如,行旅之人在路边酒店饮酒后,可直接在店内住宿,无需另行寻找客栈;若感到饥饿,还能点一份饭菜,实现“饮酒、吃饭、住宿”一站式解决。相比之下,汴京、临安等大城市的酒店功能更为细分,向“多极化”发展(如专门的卖酒店、专门的食店、专门的客栈),而农村酒店则始终保持“综合性”,以满足行旅之人的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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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乡村酒店还存在“黑店”现象。由于一些路边酒店位于偏僻地区(或邻村、或不邻村),且往往“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甚至周边无其他人家,便有不法之徒利用这一地理优势,开设“黑店”劫财害命。《水浒传》中除了孙二娘在十字坡开设的黑店(以蒙汗药迷晕客人,谋财害命),还描写了多处类似黑店。尽管《水浒传》是小说,存在情节虚构成分,但这类描写也并非完全子虚乌有,结合宋代乡村酒店的分布特点(偏僻、分散),“黑店”现象在当时大概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属于个别案例,并非乡村酒店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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