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为持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经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建瑜,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5010419830321XXXX,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小沙门15号。
案号:(2023)桂0423执584号
执行标的:50.44万元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前。
悬赏方式及金额:1、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提供的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2、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使人民法院成功对被执行人予以拘传的,一次性支付悬赏金3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二、被执行人:覃秋庆,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5222319820304XXXX,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大河村木翠屯75号之一。
案号:(2023)桂0423执400号
执行标的:7.15万元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前。
悬赏方式及金额:1、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提供的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8%。2、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使人民法院成功对被执行人予以拘传的,一次性支付悬赏金1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三、被执行人:李明扬,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5242519831227XXXX,住址:广西蒙山县西河镇安富村古锦二组25号。
案号:(2021)桂0423执167号
执行标的:3.5万元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前。
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提供的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
举报线索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线索举报电话:
0774-6283430
蒙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蒙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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