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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目的与功能在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并不存在单纯“为正义而正义”的法律
田文昌
【财新网】
“法律绝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它是一个原则,而且是一个能够自洽的原则。”11月20日,“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2025年(第十五届)颁奖典礼暨学术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作主旨演讲,谈法律的本质与程序正义。
“古往今来人人都向往正义,都伸张正义,都自诩自己是代表正义的,那么法律到底是不是正义?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不是正义?”田文昌认为,这是一个否定的答案,因为正义缺乏统一且固定的标准。从原始社会中整个部落为冲突集体复仇的血族复仇,到后来范围缩小的血亲复仇,再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直至私有财产出现后“用财物赔偿替代暴力”,人类社会每个发展阶段的正义观,都随社会形态变迁而不断调整。
即便进入国家与法律成型的时代,正义的标准依然难以统一。田文昌表示,法律所确立的是法定正义,它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义,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这种法定正义经过了社会公众同意,是获得整体民意认可的法律准则,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被视作正义。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实现或体现法定正义的标准,社会才能保持相对稳定。从本质而言,法律的核心目的与功能在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并不存在单纯“为正义而正义”的法律。
正义和秩序的关系怎么理解?田文昌指出,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律固然要维护正义,但维护正义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一手段的本质,是为实现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目的而付出的努力,最终需通过司法正义的实现,来达成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
司法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司法审判活动,而法庭审理的核心目的又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田文昌结合律师职责展开分析,“如果说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那么控、辩、审三方都要对查明真相负责。”这就意味着律师不能单纯做无罪辩护,还需出示掌握的被告人有罪证据,但这与律师的法定职责显然相悖。反之,将查明真相仅视为实现司法正义的一种手段,更符合法律逻辑与规定。法庭审理的核心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公诉人负责指控、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法官居中裁判,通过三方博弈实现“兼听则明”,最终达成司法正义。
“虽然真相是个手段,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手段。”田文昌坦言,古今中外的法庭审理都以追求真相为首要目标,然而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仍然没有一种技术可以再现犯罪现场的真实,千古之谜的案件比比皆是,破不了的案子常常存在。
正因为客观真实难以完全探求,近现代诉讼理念逐渐转向法律真实,也称证据真实。田文昌解释,“法律真实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标准来规定的一种真实”,它是一种推定的真实、可能的真实、假定的真实。尽管法律真实未必等同于客观真实,但它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证明标准,能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司法审判的一致性。
法律真实存在的潜在漏洞该如何弥补?为平衡其可能导致的冤案风险,现代司法理念引入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田文昌直言:“放纵一个被告的这种后果,国家有能力来承担,但是冤枉一个被告的后果,被追诉人担不起,他付出的是自由和生命。”虽然“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的不枉不纵是司法的最高理想,但这种空泛的表述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易导致“话语权决定结果”,在复杂案件中难以真正落地。
田文昌总结了法律运行的核心逻辑:法律的本质是秩序,实现秩序的手段是正义,实现正义的路径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标准是法律真实。“所以诉讼参与人不对真相负责,对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负责,通过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实现司法的正义。”他认为,如果不理解这种本质关系、不厘清目的与手段的边界,就容易在法庭审理是否以查明真相为目的、律师是否要代表正义等问题上产生分歧与争论。
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者蔡定剑去世后,由其家人、好友及认同依宪治国理念的各界人士捐资,于2011年5月设立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的独立子基金。基金旨在鼓励青年学子学习宪法、研究宪法学,推进宪法学研究,每年评选蔡定剑宪法学优秀学生奖和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两个奖项。今年是基金成立的第15年,蔡定剑夫人刘星红女士在会上表示,宪政民主事业需要世世代代接力,希望获奖者不忘初心与理想,像种子一样带动更多青年人和法律人参与这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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