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指尖新闻曾报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赵某荣在当地一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名下(案件被告)别墅内搞装修。
举报人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下称上虞区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赵某荣“从开发商手中低价购买别墅”。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举报人以及上虞区人民法院等处获悉,赵某荣已被处理。此前,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已免去其审委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指尖新闻此前报道,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此前曾在绍兴上虞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都公司)法人代表名下的一栋别墅内进行装修,新都公司有多起民事诉讼案件都在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举报人王先生处获悉,上虞区纪委工作人员向其口头传达调查处理情况。王先生得到的口头通报为,“该栋别墅为赵某荣所购买并支付房款,但经评估,其购房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低了约90万元,系违纪行为,纪委已给予其相应处理。”
王先生表示,舜恒公司与新都公司的民事纠纷,绍兴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其已向绍兴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绍兴市检察院已经于今年6月立案。
11月20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个事情已过去很长时间,已按照正常纪委流程处理了,点对点对举报人进行反馈,该处理的处理。(以上内容来源:红星新闻)
阅读链接:法官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往来
法官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往来,这是司法廉洁和公正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2010修订)》第四条规定,法官应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辩护人或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介绍案源或提供不当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等利益,不得接受宴请、借用物品等,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包括接受财物、低价交易、服务回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法官应确保司法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提供不当协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法官与当事人不正当来往,是指法官违反职业纪律和法律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或中介组织进行不当接触或利益输送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是司法系统坚决打击的对象。
不正当来往的常见情形
接受利益输送:收受当事人、律师或相关方的现金、礼品、宴请、旅游等财物或非财物性利益。
泄露办案秘密:向当事人透露案件进展、审判思路、合议庭意见等依法应保密的信息。
违规推荐代理: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中介组织,或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人。
借用财物:向当事人、律师等借用房屋、车辆、资金等物品或资金。
干预案件办理:接受请托,为当事人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规过问、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
相关案例
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纪委通报五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有,万州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余正海已于今年8月被开除党籍、撤职并降为二级科员。
通报显示,2017年3月至4月,万州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原二级主任科员余正海在担任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私营企业主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与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等人存在不正当往来,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对相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余正海于2019年5月被免去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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