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信濠光电提问:“公司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一、协议有效期’中的‘第五条排他期’应为‘第四条排他期’,此处是否为表述错误,请公司核实?”
针对上述提问,信濠光电回应称:“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第五条排他期’的问题,公司与立讯精密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中,‘排他期’确属第五条,公告中引用的为协议内容原文,因协议中第四条为‘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该条款内容已在公告‘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因公告序号排版原因,协议中‘五、排他期’在公告中的序号为‘四、排他期’,实际不属于引用条款错误。同时,公司也高度重视您给予的反馈意见,也为由此给您造成误解深感歉意,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告内容的表述,使公告信息更加清晰、直观,避免歧义。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公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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