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确定性

对于投资方与融资方来说,在从签订对赌协议到履行对赌协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在对赌协议的签订前后, 投资方融资方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投资方对于所投项目可能会带来的回报情况,往往难以有一个全面而准确地判断。虽然在协议签订时,投资方可以通过融资方提供的项目说明书了解项目预期回报的大体情况,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融资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相关资质材料等文件进行尽职调查,也包括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但即使通过这些方式也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方在信息掌握方面的客观劣势;另外,在对赌协议履行阶段,融资方具体将所投资金用于何种方向、所投项目是否盈利等问题也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就是针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且无法避免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的制度安排。

(2)补偿性

正是因为对赌协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方和融资方在股权价值估值问题上可能产生一定的差异。对于投资方而言,其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最大风险就是在投资之后不能达到获得预期收益的目的,而造成投资损失。对赌协议的补偿性就是为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损失。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对赌标的相对比较单一,通常会将融资方的经营业务目标增长作为对赌标的,或者以融资方在一定时间内是否能够顺利上市作为对赌标的。对赌协议中通常约定,在对赌标的未达成的情形下,投资方可以享有一定的估值调整的权利,即融资方要对投资方进行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

(3)从属性

对赌协议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具有从属性。常见的对赌协议签订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投资合同中附加单独的对赌条款,第二种是在投资合同基础上另外专门制定一个约定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不论哪种行使,都是在签订的主投资合同的基础之上补充约定的对赌内容,因此,对赌协议一般从属于主投资合同,主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决定着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