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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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时,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

你所在出具鉴证报告时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02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

你所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

信息来源:内蒙古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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