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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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常因 “缺少原件”“形式不规范” 等存在瑕疵,部分法院会直接不予采纳。
最高院在《王鹏与昆明泰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即使一审因故未提供 ,且合同内容不规范,但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形之下,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不足。
本案焦点是:王鹏提交的两份一审未提供的《保证合同》作为二审新证据,且合同上存在列明的“保证人"和“借款人"不完全一致等情形,二审法院应否采信。
首先,本案中,保证期间的认定直接关系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实体权益至关重要,属于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以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的规定,即使王鹏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其次,本案中倪海地本是借款人,但在《保证合同》中,倪海地将其同时与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列为保证人,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表述,应属于合同中的不规范情形,二审因此认定为内容自相矛盾,依据亦不充分。
再次,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均依法向倪海地、张红琳、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送达了传票,但上述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王鹏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倪海地、张红琳、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王鹏主张的事实。
周军律师提醒,瑕疵证据的采纳与否,核心在于 “是否影响事实认定” 与 “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若瑕疵证据具备核心关联性、可补正且法院履行法定程序,不予采纳即构成违法。当事人无需因证据有瑕疵放弃举证,可通过补正证据、充分说理维护自身权利;法院则应避免 “形式优于实质” 的裁判逻辑,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公正认定。
若遭遇法院违法排除瑕疵证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关联性与补正可能性,通过上诉、再审等程序寻求救济,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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