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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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自然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平等实现债权。
那么,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
最高院在《江山市某某投资中心、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
裁判观点简析
参与分配制度核心是保障债权人平等受偿,法律未给申请人设定严苛证明义务,法院审查应秉持形式审查原则,不得变相加重举证负担、苛求申请人穷尽举证,具体核心规则如下:
审查基调: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不得苛求申请人充分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完成初步说明、提交基础材料即可,法院应依职权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严禁以举证不足为由随意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明确申请人只需写明参与分配及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事实理由、附生效执行依据,未设定严格、严苛的举证要求;最高法裁判口径亦明确,不得给参与分配申请设置过多举证障碍;
特殊提示:申请人无需提交其他债权人债权材料、无需精准核算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及负债总额,此类核查义务归属执行法院,而非申请人;
关键提醒:法院以“举证不能、未充分证明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为由驳回申请,属于审查标准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乃至启动再审、检察监督程序维权。
重点提示:司法实践与最高法裁判精神完全一致,参与分配审查侧重程序合规性审查,而非实质严苛举证。只要申请人能初步证明自身债权合法有效、尚未清偿,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法院就应准许其参与分配,不得人为抬高门槛、变相剥夺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在本案强调,某甲公司对本案案涉房产的处置付出了大量辛劳,在参与分配时可以予以适当倾斜,而且在联成投资中心申请执行一案的案涉股权股票等财产处置后,某甲公司亦可以依法参与分配。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若以“举证不能、未充分证明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为由驳回参与分配申请,属于审查标准适用错误、执行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和监督程序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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