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
季度工作总结
2025 年 11 月 1 日,新修改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新增的 “陪护假” 制度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1 月 21 日,上海民政官方公众号通过资深民政干部老陆问答的形式,对陪护假相关实操问题作出了权威解答。
作为长期深耕劳动纠纷与家事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文将结合上述条例条文与官方解读,从专业法律视角系统梳理陪护假制度核心内容,精准回应实践中各类高频疑问,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指引。
PART.1
核心问题:谁有资格享受陪护假?
适用主体:法定赡养人全覆盖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陪护假的申请主体为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具体包括: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子女已经去世或无力赡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这里需要明确:赡养人身份的认定以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为核心,与是否与老人共同居住、户籍是否一致无关。
核心前提:被赡养人需满足“双条件”
- 年龄条件:必须年满60周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与是否退休、有无收入无关;
- 状态条件:需在医疗机构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并接受持续住院治疗,门诊观察、急诊留观等非住院状态不适用。
PART.2
实操细节:陪护假的天数、使用规则
天数标准:区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
使用规则:分次、不跨年、不含节假日
- 使用方式: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无需一次性核销;
- 时间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仅按工作日统计;
- 跨年限制:未使用完毕的假期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也不折算为工资补偿;
- 特殊场景:若老人住院跨自然年度(如12月30日入院、次年1月仍在院),可分别使用两个年度的陪护假(扣除节假日后按实际天数申请)。
PART.3
申请与认定:材料、流程及特殊情况处理
申请条件:三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 被赡养人已办理正式住院手续(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
- 申请人与被赡养人存在法定赡养关系。
所需材料与流程
- 基础材料:一般需提供住院证明(医院盖章的入院通知书、病历等)、赡养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收养证明、继父母抚养教育证明等);
- 独生子女认定: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员工承诺书(需明确弄虚作假的追责机制)认定;
- 申请流程:建议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紧急情况可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具体需遵循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PART.4
用人单位义务与争议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合理操作
- 义务底线: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陪护假申请,不得因员工休陪护假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鼓励性规定:条例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方式,为赡养人兼顾工作与照护责任提供便利(如豫园股份已将陪护假纳入集体合同);
- 合规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完善人事制度,明确陪护假申请流程、材料要求,避免“证明我妈是我妈”等不合理要求。
争议解决:劳动者维权途径
若因陪护假引发工资支付、假期审批等争议,劳动者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权:
1. 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优先解决争议;
2.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 申请劳动仲裁(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PART.5
律师提醒:这些误区要避开
误区一:“父母58岁退休住院,可申请陪护假?”
——错误!年龄未达60周岁,不符合“老年人”定义。
误区二:“急诊留观3天,可算陪护假?”
——错误!仅正式住院治疗期间适用。
误区三:“非上海户籍,父母在外地不能休?”
——错误!无户籍限制,异地住院同样可申请。
误区四:“陪护假未休完,可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错误!未使用假期不跨年、不补偿。
误区五:“条例 11 月施行,今年陪护假需按剩余月份折算?”
—— 错误!陪护假按自然年度核算,2025 年 1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全年仍可享受不超过 5 或 7 个工作日,无需按月折算。
此次上海陪护假制度的落地,是法治精神与养老需求的精准对接,既明确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执行指引。
作为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申请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单位充分沟通;用人单位则应主动落实条例要求,兼顾企业管理与员工权益保护。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美德。陪护假的设立,让“常回家看看”有了制度保障,更让劳动者在尽孝与工作之间不必两难。
如果在实操中遇到具体问题(如赡养关系认定、单位拒绝批假等),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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