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于11月26日作出的沧盐环罚决﹝202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2025年11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未生产,调取该公司监控发现浇铸工序于2025年11月8日0时30分开始生产作业,直至8日1时45分结束,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沧州渤洋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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