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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黑”“川”等文字作为常用汉字,广泛使用于众多商标名称之中。然而,上述文字还共同包含着一个特殊的含义,即省级行政区划简称。因此,若对其使用不当,相关商标将会受到《商标法》中有关地名误认条款的约束。本文将通过几则相关案例,浅析包含省级行政区划简称的商标注册驳回风险
一、包含省级行政区划简称的商标注册申请受到驳回的常见情形
案例一:关于第76872950号“鲁Q·便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9753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鲁”为山东省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不是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案例二:关于第79354795号“甘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1249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包含“甘”,为甘肃省的简称,甘肃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简析:上述案例中,商标名称由“行政区划简称+字母”组合而成,属于全国统一的车牌号的编号规则,即以“省份简称+地级行政区代码”作为开头的编号方式。因此,该类商标易被误认为与地名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案例三:关于第79769835号“赣 鸿发农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3437号
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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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包含“赣”,而“赣”为我国江西省的简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案例四:关于第79333935号“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5624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包含的“粤”为广东省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案例五:关于第73864773号“辽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7362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含有的“辽”字是辽宁省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情形。
案例六:关于第71505988号“滇's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1537号
商标局认定:且该商标中“滇”为云南省的简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简析:上述案例均将行政区划简称作为商标名称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进行使用,或将其与商标中的其他文字分隔并突出使用,使行政区划简称部分文字并未被归为商标整体,而是被单独进行识别。因此,该类商标易被误认为与地名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案例七:关于第75488048号“云贵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44235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云贵川”,是中国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简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八:关于第79044865号“滇藏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6637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滇藏疆”中“滇”、“藏”、“疆”分别是中国云南、西藏、新疆三省的简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简析:上述案例中,商标的文字构成为将三个不同行政区划的简称进行组合使用,更增强了被误认地名相关含义的可能性。
案例九:关于第71045326号“浙饼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9728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中的“浙”为浙江省的简称,申请人地址属于江西省,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简析:上述案例中,商标包含行政区划简称,但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因此,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二、包含省级行政区划简称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案例十:关于第57007780号“梦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8994号
商标局认定:虽然“陇”是甘肃省的简称,但争议商标“梦陇”整体具有区别于该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且争议商标“梦陇”对其指定使用的“粉丝(条);红糖”等商品的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认知产生误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案例十一:关于第53374977号“川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3865号
商标局认定:“川”虽然可以表示为四川省的简称,但“川”字本身也有“河流;水道;平坦的陆地”等含义,并不具有唯一指向四川省简称的含义;且“川宴”整体已经形成强于地名简称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简析:上述案例中,商标中行政区划简称文字并未突出、单独使用,而是与其他文字进行组合使用,且商标整体并未表达出与行政区划简称相关的含义,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能够获准注册。
案例十二:关于第629873号“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650号
商标局认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1993年2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1982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来源、风格,不具有显著性。1982年《商标法》没有关于地名禁用的规定,争议商标为“豫及图”,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来源、风格特点,整体具备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1982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项所指的情形。
简析:上述案例中,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地名禁用的规定。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结语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即使是日常生活用的常用字,当其易被识别为行政区划简称的含义时,亦存在受到驳回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包含行政区划简称的文字的商标时,应报以更审慎的态度,以降低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可能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商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