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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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委托合同后,现在对方想行使任意解除权终止合同,那我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这种损失的主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其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需结合合同性质、解除事由及损失特征综合判定,核心规则如下:

首先需明确委托合同类型:若为无偿委托合同,解除方原则上仅需赔偿因解除时机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无需承担可得利益损失;但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受托人恶意行使解除权,导致委托人因事务无法及时处理而受损,受托人仍需赔偿委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若为有偿委托合同,若解除无“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委托事项客观无法履行等),解除方需同时赔偿直接损失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需以委托事项正常履行时相对方必然获得的确定利益为限,例如合同明确约定的报酬、提成,或依行业惯例、委托范围可推算的固定收益,不包含“可能拓展的额外业务收益”等不确定间接收益;同时需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扣除相对方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的支出或获得的利益)、过失相抵规则(若相对方对损失存在过错,需按过错比例减轻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以此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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